8月7日,德州市财政局开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德财采【2020】18号)。
违法事实显示:德州翔凯商贸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对其进行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这样规定: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企查查显示,该公司注册地址为: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东风西路42号汽运大厦丁区商业楼B区,经营范围其中一项为:市政公用工程。
本站登录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就在5月19日,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德州市市政设施服务中心)发布了一项229.7万元的项目中标公告,该公告供应商名称为:德州翔凯商贸有限公司。
标包
货物服务名称
供应商名称
地址
中标结果
一
德州市市政设施服务中心砂石料、沥青采购项目
德州翔凯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东风西路42号汽运大厦丁区商业楼B区
2297100.00元
那么,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如何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呢?
一是严格审查投标文件,对实质性要求的相应条款尤其要严格审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小组中,一般都包含至少一位相关行业专家,对该行业各型产品、服务行情、工程项目指标等应当熟知。
二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要对样品进行必要的试用、检测。俗话说“口说无凭、眼见为实”,这是保证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真实性的必要措施。
三是多方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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