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感觉应该是不太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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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这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前前后后换了几个,强制猥亵、侮辱罪到最后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其实能够反映司法机关在这起案件背后复杂的心理。

先来说说李心草案的简要经过:2019年9月9日,李心草与同学及同学的两个男性朋友罗某李某一起吃饭,并到酒吧饮酒,期间去过3个酒吧,据说喝了36瓶啤酒和3瓶调制酒。
之后李心草醉酒,罗某有扇李心草耳光的行为,其辩解是为其醒酒,次日凌晨2点李心草上了一辆出租车,说要回家,同行的李某拦住并跟司机说这位朋友醉酒了,先不忙开。随后李心草突然开了车门翻过栏杆跳入盘龙江,跳江地点离酒吧十几米……
事后,家属提出李心草生前被猥亵……

公安机关的侦查前后也出现多次反复,这也是被网民所诟病的一点。

当晚具体发生了什么,我不清楚。

刑事案件,也是证据说话,证据不能证明的事实,凭猜测也没有用。

首先是网民们所议论纷纷的被强制猥亵的事情。

这个主要依据应该是视频监控中罗某有附身贴近李心草和扇李心草耳光的行为。

这个行为在我们大众眼里肯定是不妥的,甚至是违法的。

但是不妥和违法的行为是不是就构成犯罪了呢?

不一定。

强制猥亵的前提是要有猥亵妇女的主观意识,在嫌疑人抵死否认的情况下,如何能够证明呢?

而且这种亲密的动作和扇耳光,是否就能够侵犯了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保护的法益呢?

真的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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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的定性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我看来,这个罪名也不好论证。

过失致人死亡成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被害人死亡和嫌疑人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李心草跳江,和嫌疑人的哪个行为能够扯上直接的因果关系呢?

饮酒?扇耳光?拦出租车?

如果是李心草醉酒状态下自己跳江呢?如果是这种情况下,之前嫌疑人的种种行为,最多只能是间接关系。

这里又引申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醉酒的状态是嫌疑人等人造成的呢?那是不是就是直接因果关系?

我觉得也难。

作为一个成年人,喝不喝酒,谁的作用最关键?

当然是自己啊!

那就只能是往不作为的犯罪上去论证了。

也就是说,要论证嫌疑人因为跟李心草喝酒,导致李心草醉酒,此时嫌疑人的先前行为“喝酒”导致了其对醉酒后的李心草有保护和照顾的义务,嫌疑人因为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导致李心草发生意外死亡,那么客观上其行为就与李心草的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想了想,可能也就这个逻辑比较通了。

那么嫌疑人尽到这个义务了吗?

我不知道。

这也告诉我们,不能把人灌醉,醉了发生意外你可能就有责任了……

至于相约自杀等,好像目前并没有发现有实锤的信息。

还是拭目以待开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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