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信息爆炸”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标志之一。我们从过去的“主动寻找”到现在的“被动接受”,标志着网络世界的飞速发展。信息发展迅速带给人们的益处不胜枚举,快速的购物方式,便捷的支付通道,为日常生活“提速”不少。但与此同时,网络带来的弊端也逐渐显现。“网络暴力”行为逐年增多,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语言层出不穷。但是“网络暴力”最可怕之处在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受害者,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正在以其独有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打破着道德底线。

概念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使用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恶意诋毁,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人肉搜索”、“揭露隐私”等行为在网络上层出不穷,此种行为,给事件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案例一

演员王某与陈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王某系中国大陆演员,被告系微博用户名“小X爷Jxx”。由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微博发布以下内容:

1.2018年某月某日发布:一个被跟了两年什么都没拍到,另一个被跟了半个月就拍到好几天晚上和某某上演夜晚不能说的秘密,谁给你的脸来洗白,王某吗;

2.挺好的小伙子别把人家弄脏了您自个儿什么德行自己不知道吗;

3.你王某是个什么德行自己不知道吗?还非要捆绑别人……

4.日常总结王某和刘某……,更多照片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微博发布信息称原告为“X婊”、“货色”等,这些词语带有侮辱性,并且未经核实即发布“王某与刘某夜晚偷情二三事”等内容,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在其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发布声明,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应持续保留24小时。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律师费5000元及公证费800元。

案例二

自诉人姚某诉被告人张某涉嫌诽谤罪一案,由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和2018年9月6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5月15日起,被告人张某先后在天涯社区、新浪微博、阜阳论坛等网站注册账号,并多次发布虚假、诽谤信息,主要内容为:

1、姚某私自买卖土地,私自征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无人查处。

2、姚某贿赂政府官员。

3、德惠市国土局违法违纪乱批土地。

4、德惠市政府设法组织法院执行临时用地非法建筑拆除工作无法执行。

5、姚某贪污土地补偿款,变相贪污四百万元。信息的点击量超过5万次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捏造事实,指使其儿子张某一在互联网发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自诉人姚某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结果,被告张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上述两则案例,可以得出,“网络暴力”达到一定程度,不仅仅是民事侵权,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随着时间的推移侵权范围越来越大,如今网络环境复杂,“网络暴力”行为屡禁不绝,一方面与网络参与者普遍年龄较低也有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很多网友将网络视为发泄的窗口,将生活中的压力、遭遇、挫折、困难都在网络上释放。他们不知道,“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如果你的言论给他人造成伤害,你就应该对你的言论负责,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让“网络暴力”带给当事人的伤害以及对自己会产生哪些不良的后果有一个更加直观的概念,笔者将在下文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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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中,法院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呢?第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案例一就是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在无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诋毁他人,让许多“吃瓜群众”信以为真,降低了王某在社会公共范围内的评价,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结合双方证据以及该案件对原告的影响力度及负面评价等因素所做出的,可谓是有理有据。与之类似的法律条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权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也有所规定,只是在此条文中,特别强调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这一侵害途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内容加以细化。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除了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外,还规定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面对网络侵权如果处理不当也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那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呢?首先先了解一下诽谤罪的概念: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为之。主体为一般主体,就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他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等。

在案例二中,被告张某捏造事实,指使其儿子张某一在互联网发帖诽谤他人,点击量过万,属于情节严重,被认定构成诽谤罪没有任何问题。那么情节严重如何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所发布的不实信息点击量过万,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此外,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也有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事实上,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有其相同之处,表现形式均为虚构事实、诋毁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不同的是上述行为所带来的影响程度和损害后果。在刑事犯罪层面,法律给出了更为严格的条件,既在传播范围、点击量、转发次数均做了构成犯罪的最低的要求,但这并不是说没有人关注你,你就可以肆意妄为的诋毁别人,以妄图在网络上寻找现实中找不到的存在感。网络终究不是你发泄私欲的地方,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到时你收到的不一定是一纸律师函那么简单。

我顾问温馨提示

近年来,艺人维权的案例越来越多,说明“网络暴力”“键盘侠”的现象还是在增多。但是网络已经不是法外之地。国家出台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这部分领域,并且有越来越细化的趋势,足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侵权的重视程度。每个网民都可能是施暴者也都可能是受害者。建立健全一个良好和谐的网络环境,除了坚守底线,维护公序良俗之外,更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空白,依靠法治,维护网络平台的和谐稳定。

作者:张湘雪
指导:我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