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清代,娼妓随着中国进入近代社会而变化显著。纵观清朝一代的历史,其娼妓的来源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抄没犯罪家属而入娼:“(雍正二年〕李煦家属及其家仆……并男童幼女共二百余名口, 在苏州变卖……”;第二种是将战败擒获的女俘入娼:““豫亲上多铎等奏:臣等入边,……俘其妇女牲畜” ,“又俘获妇女幼稚共一千二百四十九口”;第三种是将妻妾女卖入娼:“康熙间, 山左大饥,白骨枕籍, 弩子女者值仅数百钱”,“方今(顺治)西安民流诸关东诸省不下百万, ……卖入本省外省富见奸徒将人拐骗, 设置窑于, 隐藏私卖者甚多”,“闻得湖南客民, 每在湖北地方, 不惜多金, 价买人口, 以供使令。有等不法棍徒, 三五成群, 串成骗局, 哄诱良家子女, 自己装作卖主, 与亿身约得价瓜分。人口交割, 听其上船。或暗行贿嘱关津盘洁, 或另作所诱子女之父母亲戚, 追赶盘获。赶到之时, 反谓买主诱拐兴贩, 必欲扭结经官, 预伏党羽, 从旁劝解。南客不识真假, 惟求脱身, 不敢复问原去之银, 往往堕其计陷。若辈幸受其术,习以为常, 遭其骗诱者不知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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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废官妓、乐籍,推行“除贱为良”。盗贼、赌博、打架与娼妓被列为社会“四恶”,“此四恶者,劫人之财,找人之命,伤人之肢体,破人之家,败人之德,为善良之害者,莫大于此”。《康熙会典》载,顺治八年,奉旨修改教坊女乐,用太监48名替代;《皇朝通考》载,“顺治十二年仍设女乐,十六年后改用太监,遂为定制”;《雍正会典》说,顺治十六年裁革以后,京师教坊司并无女子,然各省并未尽废;康熙十二年又重申禁令,“除乐户籍,各省乐户皆令责削籍,改业为良。”自唐宋以来,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废除了历行千年之久的乐籍制度。乐籍虽除,但乏善后。许多乐户妓女迫于生计,不得不改头换面重操旧业,一些牙侩、钨母遂因势利导暗中营运,皇族、官吏、士子、膏粱也不可一日无欢,官妓之真空,迅即被私娟填补。清初曾禁止官吏嫖娼,但时移世易,禁令渐驰。

24 岁中进士的才子袁枚,曾是风月场上的大玩家:“枚之居处,不避群花,更有说焉:人惟与花相远,故闻香破戒者有之,逢花必折者有之。若夫邓尉种梅之夫,洞庭栽橘之雯,终日见花如不见者,何也?押而玩之,故淡而忘之也。”“枚自幼以人为畜,迄今四十年矣。”清中叶以后,外侵内乱,娼业大兴。“咸丰时,妓风大炽,胭脂石头等胡同,家悬纱灯,门揭红帖,每过午,香车络绎,游客如云,呼酒送客之声,彻夜震耳。士大夫相习成风,恬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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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娼妓的主要归宿一般有四种,第一种是“从良”,即是由一些有钱的人从老鸨手里将娼妓赎身,摆脱娼妓的身份而成为良人,而这些被赎身的女子往往成为他人的妾,即便是这样,在当时也是娼妓最好的归宿,然而,为妓女赎身的花销往往是普通婚娶的十倍之多,所以有幸“从良”的娼妓少之又少;第二种是出家,很多娼妓在年老色衰之后衣食无着,只能选择剃发为尼以便某的一条生路;第三种是变身老鸨,经营妓院,这些女人上升到管理层,继续从事色情行业;第四种,也是大多数娼妓的最终归宿,是在劳累和病痛中孤独的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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