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决定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后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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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 张领摄)

这一决定对香港社会出现的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不得不推迟一年之后的立法机关真空担忧做出了回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原本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任期至今年9月30日届满。6月1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依法指定9月6日为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的举行日期。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管理委员会也公布了《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并指定7月18日至31日为立法会换届选举提名期。

然而7月以来香港突然严重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部署,如期选举无法确保香港选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无法确保因疫情不能参加选举活动的选民的投票权。于是7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决定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同时林郑月娥向中央人民政府呈送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事宜的报告,并请求中央人民政府对于立法会选举推迟后如何处理立法机关空缺问题,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

对于如何解决推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引起的立法机构空缺问题,香港社会各界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包括在香港自身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或者成立临时立法会等等。从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来看,会议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最终选择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决定。

结合各方面因素仔细分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决定可能是当前形势下最恰当的办法,也是切实可行的办法。

首先,第六届立法会议员由香港特区选举产生,在香港社会其有认受性,由其继续运作,最为简便易行。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基本法作出的决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有利于息纷止争,确保香港社会的正常稳定运行,有利于特区政府和整个社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当前最紧要的疫情防控工作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6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决定,是否意味着延长了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的任期?这是否违背基本法关于每届任期4年的规定?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后任期怎么算?

实际上基本法第69条规定的立法会任期是在通常情况下的制度性安排,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作出的决定,是在立法会因疫情影响无法顺利选举产生的特殊情况下,就如何处理立法会空缺而作出的特殊安排,不存在违反基本法有关规定的问题。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力和责任采取适当措施解决香港特区自身不能解决的立法机关空缺问题,以使立法机关正常继续运作,确保香港特区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外界质疑是中央在干涉香港政务,危害到了“一国两制”。这种质疑没有道理,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其依据宪法、基本法就有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对香港特区具有不容挑战的法律约束力,与质疑中央干涉香港政务的人相比,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坚定维护“一国两制”,更希望香港稳定繁荣。

因此,香港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会议员都应当遵从并配合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同时,支持配合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确保特区政府有效施政和香港社会正常运作,确保香港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闫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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