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前些日子去长江边游玩

看到不少钓鱼爱好者们坐在闸门外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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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小伙伴们注意啦!

根据最新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长江干流江苏段除了在禁渔期内实行禁捕外

即日起

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将禁止垂钓!

请大家相互转告!

江苏省第十三届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落实禁捕退捕要求,实行限额捕捞,发展增殖渔业、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二)删去第四条第四款。

(三)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证照工本费”。

将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现场向渔民公示。收费时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不开具票据的,渔民有权拒绝。”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

“长江干流江苏段和省规定的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

“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

(六)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鱼鹰”。(即“鱼鹰”从被禁名单中删除)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修改为“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八)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惩罚力度变大)

(九)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将第五项中的“办理进出港签证”修改为“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重点内容小微已用红色字体注明

还有不少靖江网友

对长江干流江苏段的范围不太清楚

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下

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 ( 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 ) ;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 122° 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 ( 东经 121°52′50'',北纬 31°41′36'' ) 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至东经 122°、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各入江河流口上溯 1 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 1 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 1 公里连接线为界)。

保护长江生态,他们在行动!

从8月10日起,根据中央省市统一部署,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农业农村局、泰州海事局联合开展为期15天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同步巡查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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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同步巡查执法行动以打击使用“电毒炸”、“绝户网”等恶劣手段作案和涉黑涉恶、妨害公务等活动、清理取缔禁用渔具和“三无”船舶为主要内容,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在靖江、泰兴、高港、高新区两市两区同步铺开、一体作战。

泰州市长江泰州段禁捕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金观出席全省同步巡查执法行动启动仪式。

据统计,当天,泰州市沿江市区联合执法部门共出动船艇15艘,查获非法捕捞人数2人、渔船1条、渔网具1套、渔获物1.5公斤。

最后

小微想呼吁广大网友们

自觉自律遵守渔业管理条例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

促进长江可持续发展!

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凤城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