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繁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砂河中队民警在砂河镇迎宾街例检例查时,查处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2时16分,民警对晋HN****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得李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0mg/100ml,确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砂河中队对李某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

繁峙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加强自身约束,提高安全自律意识,拒绝酒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自觉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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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繁峙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