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群里看到有人在咨询关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不一致,怎么办?这里给大家说一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是可以不一致的。

不少会计做账和报税的时候,都默默地遵守一个“潜规则”,即会计收入、开票和所得税收入都严格保持一致。

因为这样做,显得比较安全。一来可以不用为了出现差异而担心,为了非要找出差异而头疼,二来也避免引起税务的预警。其实,看似安全的背后,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即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本身可能存在的差异。我们财务人员,或许还是应该探究下申报表背后的逻辑,以及差异最终的来源,还原到报表本来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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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表填写中的差异

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时候税务机关通过金三评估预警找到企业,询问为什么增值税的申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收入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其实,我们从申报表的填写逻辑,就能够知道,这两个收入未必相等。

1. 季度申报表

在进行季度申报的时候,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填写,是按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填写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我们一般是比照财务报表来进行填写。在没有特殊业务的情况下,这两者相等。如果两者确认的时候出现了时间或者口径上的差异,那么就可能有所不同。

2. 年度申报表

在进行年度申报的时候,增值税累计收入的数值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的收入数值也不一定是一致的。如果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都进行确认,没有口径差异,那么这个时候就是一致的。如果出现了时间和口径上的差异,那么就有可能不相等。并且,有些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上可能是通过调整项来进行体现的。

二、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

申报表当中,反映的是一个差异的总额,而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把这些差异进行拆分,看看究竟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

1. 确认时间的差异

增值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和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规定是不同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是一个时点性的概念。

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分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更多的是强调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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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的业务来讲,两者确认的时点,也可能出现差异。比如,提前开具了发票,那么企业应当在开票时确认增值税的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如果销售行为没有发生或者是服务还未提供,那么并不需要按照开票的时间来确认收入。又比如,一次性收入租金的情况,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企业所得税可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对于工期超过12月的建造合同,增值税上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上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可能暂时并没有进行收入的确认。

2. 确认的口径差异

由于增值税上确认收入和所得税上确认收入的依据是不同的,所以,在一些特殊的业务项下,可能会出现两者收入确认不同的情况。

(1) 视同销售

在视同销售的确认上,增值税的口径和所得税的口径是有所不同的。比如,我们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是个人消费,增值税上是不视同销售的,而是做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并且是按照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又比如,总机构货物移送外省分支机构,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用视同销售的。

举个例子: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将购进的某商品发放职工福利(行政人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3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财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13

贷:银行存款 113

借:管理费用 113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3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

此处可以看出,增值税是做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适用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如果不是在食堂用餐时提供的,而是直接发放给员工的,还要注意代扣个税的问题。

如果这里不是购进的商品,而是自产的货物,那么会计上确认收入,增值税、所得税上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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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业务的差异

在其他的一些业务上,也可能会出现增值税和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差异。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一些业务。

处置固定资产

在处置固定资产时,无论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增值税都全额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是将转让产生净收益并入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入的是资产处置损益当中。

售后回购

增值税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商品按照购进商品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质上按照购进和销售两项业务来处理。

所得税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特殊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举个例子:

A公司在2019年6月1日,与B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B公司销售商品,增值税发票价格100万,增值税13万。商品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商品成本为80万。与此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于同年10月31日回购,价格为105万(不含税)。B公司于10月行使了回购的权利。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其他应付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财务费用——售后回购融资利息 5

贷:其他应付款 5

借:其他应付款 1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5

贷:银行存款 118.65

此处增值税按照销售和购进处理,所得税满足“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的条件,不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两者之间产生差异。

(3)特殊业务

对于一些特殊的企业,比如房地产企业,税种比较多,每个税种都可能存在口径上的差异。

所以,也可能会存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比如,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因此,有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根据销售金额“全额开票,差额征税”,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根据发票的票面金额来核算的情况。

三、税税差异的处理和风险应对

虽然没有规定增值税收入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一致,但是在实务当中,我们要知道增值税和所得税之间可能的差异,当出现差异的时候要明确差异可能来源。有以下几个点可以参考:

1. 差异比对与解释

大部分企业的常规业务,应该是不会出现重大差异的,但是如果出现了上述的特殊情形,可能会出现差异。当有特殊业务的时候,可以做好记录,并进行汇总,这样对于差异的数字就能够心中有数,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

2. 对于业务的把控

应尽量避免一些不正常的业务带来的差异和预警。比如,大量的开票与实际交易确认时间不一致,可能会引起比较大的差异。同时,过早地开票也会使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提前,造成企业现金流的问题。所以,在业务商谈的时候,要注意明确相关的条款。什么时候开票,要有所约定。尽量能够与业务的发生相一致。

总之,我们要正视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必强行让二者保持一致。但是也要做好税收的规范化,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确认收入、正确申报增值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确认收入,做好季报的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同时,做好差异的管控,对正常差异能够解释,对不正常的差异,予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