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闫晓平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将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闫晓平为使其公司顺利取得建设用地,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夏某行贿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公之于众。

刑事判决书指出: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被告单位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建造职工宿舍需要用地,被告人闫晓平为了公司能够取得建设用地,遂于2009年春节前,到时任永宁县县委书记夏某(已判刑)位于银川市××区的家中送现金100万元,请求夏某给其公司在取得用地时提供帮助,夏某非法收受,后夏某主持召开永宁县土地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同意被告单位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申请。2009年2月,被告单位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挂牌取得872.3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闫晓平为感谢夏某给其公司帮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夏某家中给其送现金100万元,夏某非法收受。

2015年6月9日,被告人闫晓平在自治区纪委调查夏某期间,主动到自治区纪委如实供述了其代表被告单位给夏某行贿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闫晓平的行贿款来源于被告单位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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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晓平作为被告单位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其公司顺利取得建设用地,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夏某行贿人民币20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闫晓平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闫晓平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闫晓平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及被告人闫晓平的辩护人关于行贿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建议对被告人闫晓平免予行贿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单位系在被告人闫晓平向夏某行贿后获得了相关帮助,顺利取得土地使用权,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达人民币200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品生物)是由宁夏伊品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宁夏永宁杨和工业园区,是集生产玉米淀粉、谷氨酸、赖氨酸、味精、复混肥、饲料加工于一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7年1月23日获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意函,简称伊品生物,代码为870850。

但有意思的是,在公司取得挂牌同意函后,公司却并未选择挂牌,2017年2月28日又公告上市辅导公告,接受九州证券的上市辅导,宣布冲刺A股。2019年3月18日,九州证券发布关于终止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的报告。报告显示,九州证券2017年2月7日与公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现经九州证券与公司友好协商一致,九州证券特向证监局终止对公司的上市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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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伊品生物又与方正证券(601901,股吧)签署了辅导协议,但遗憾的是,这次计划也已终结告终。2020年8月10日,方正证券发布关于终止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的报告。

对于终止辅导的原因,公告称鉴于公司战略规划的调整,展缓上市计划。而如今爆出其法人代表闫晓平向国家工作人员夏某行贿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会不会影响后续的上市计划,我们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