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有这样一个名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家住北京的李女士就将其丈夫和家人告上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因是在其与丈夫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背着她将房子分给了大姑姐和小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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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和张先生于198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通过继承张父遗产的方式,获得了北京市某小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2017年10月,李女士起诉离婚,因张先生不同意离婚,后李女士就撤诉了。2018年5月,李女士再次起诉离婚,为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申请法院调查夫妻共有房产情况。

经调查得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张先生和其姐姐张大姐、妹妹张小妹,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调解方式将涉案房屋进行了非法分割,分割给张大姐和张小妹各40%的房屋份额。

李女士认为,涉案房屋是自己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的行为属于转移财产,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她将张先生、张大姐和张小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张先生的母亲于1996年12月去世,父亲于2011年3月去世,涉案房屋法定继承人只有张先生、张大姐、张小妹三人。

2015年5月,三人进行继承公证,称张父生前没有遗嘱,张大姐、张小妹均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遗产由张先生继承。随后的7月,张先生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2017年11月,张大姐、张小妹以继承纠纷为案由起诉张先生,要求依照父亲的遗嘱分割涉案房屋,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年12月,涉案房屋依生效法律文书过户至张大姐、张小妹、张先生名下,张先生占20%份额、张大姐占40%份额、张小妹占40%份额。

庭审中,张大姐、张小妹称,她们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是基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后来她们找到了遗嘱,证明继承公证书与事实不符,遗嘱合法有效,那么法院依据遗嘱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也是真实有效的,李女士无权要求撤销。

张先生表示同意张大姐和张小妹的意见。他称,父亲去世后,他们因心情难过,一直没有清理父亲的东西。父亲生病将近十五年,全由张大姐、张小妹照顾,他其实心里很愧疚,并不想要这套房子,但因传统观念,张大姐、张小妹还是希望把房子落在他的名下。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他们做了约定,将房子写在张先生的名下,但只是给他个人的,与李女士无关。张先生拿着公证书去办理房屋过户时,在登记申请书上有询问内容,问他申请登记的房屋或份额是否为夫妻共有?他当时就回答否。

2017年4月,张大姐在清理父亲遗物时,看到有遗嘱,但并未仔细阅读,当李女士提出离婚后,张大姐、张小妹想起涉案房屋的事,才仔细看了遗嘱。她们找到公证员询问涉案房屋会不会有李女士的份额,公证员说应该有,她们称找到了遗嘱,想申请撤销公证,公证员说不能撤销,但可以去法院解决。于是,她们才经法院进行了调解。

张先生认为,法院依据遗嘱出具的调解书真实有效,这个调解书符合其父亲遗嘱的意思,也符合他们三人的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李女士没有资格提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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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李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继承权公证取得,并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是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继承纠纷案件中,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因不能归责于其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李女士为该继承纠纷的第三人,所以李女士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调解书处分了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李女士的民事权益,故李女士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

至于李女士和张先生离婚后,能分得涉案房屋的多少份额,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但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李女士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有些人,因为不懂法,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知该怎么办,往往会因此而损失掉自己的利益。其实,只需要问一问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通过法律途径,就可以像李女士一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