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中纪委发布在线访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蔡为,介绍近年来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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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为

蔡为表示,一个时期以来,一批腐败分子携赃款外逃,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人民群众痛恨至极。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党心民意,全面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领导,将其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使之成为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一环。

蔡为还列举了一组数据:2014年6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中央追逃办,对外逃人员大起底,全面摸清底数,组织开展“天网行动”,公布“百名红通人员”,集中力量资源开展追逃追赃。2014年至2019年,全国共追回外逃人员7242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923人、“红通人员”332人,“百名红通人员”已有60名归案,追回赃款185.76亿元。

在谈到“国家监委成立后,追逃追赃工作呈现出哪些新的特点?”时,蔡为说:

一是组织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追回外逃腐败分子和赃款创新高。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继续统筹协调追逃追赃工作,又要依法履行职务犯罪追逃追赃职责。2018年,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在4个半月期限内,165名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开展首个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共追回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969人,追回赃款24.37亿元人民币。海南省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王军文等一批级别较高的外逃人员被追回。据统计,从2018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至2019年底,共追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154人,占过去6年追回此类人员总数的60%,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为了追逃追赃领域的治理效能。

二是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国内法、外国法和国际规则追逃追赃的能力明显提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们指导、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依法调查外逃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限制出境、通缉等手段,在继续依法开展劝返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刑事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先后从保加利亚成功引渡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在菲律宾将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缉捕并遣返,在柬埔寨开展集中缉捕行动,协调柬执法部门将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在追逃工作中,我们会同司法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兑现政策承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是推进追逃追赃领域制度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追逃追赃领域的丰富实践,有力推动了反腐败国家立法和涉外法律体系建设。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国家监委为我国刑协主管机关之一。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成为追逃追赃的重要法律武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断完善,被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适用,在追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在总结近年来追逃追赃工作经验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这是纪检监察机关首部关于追逃追赃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有效提升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腐败妨害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人民利益、阻碍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是正义事业,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我们呼吁各国政府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拒绝成为腐败分子和腐败资产的‘避罪天堂’。”蔡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