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1119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被害人侯某被网友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至某超市门口碰面,之后被带至某民房闵某管理的传销窝点内,遭到闵某(住家主任)、被告人颜某等传销窝点内的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殴打,另一窝点的小主任张某(已判决)对侯某“抖包”的时候,逼迫被害人侯某说出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密码等信息。侯某被骗入传销组织的第五天,大主任管某(已判决)就安排了王某(已判决)和闵某逼迫其以各种理由向家里要钱,之后分别从侯某微信、支付宝、中国农业银行、吴某农村商业银行共转走了111973元。直至2018年8月11日,经闵某请示管某后,才安排窝点人员将侯某送出该传销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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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1119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非法拘禁罪及其处刑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还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过失的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依照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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