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3日8时10分,在临仲路博山区源泉镇麻庄村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重型半挂自卸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博山大队立即成立调查组,采取查阅相关档案数据,走访相关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等措施,认真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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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2020年5月23日8时10分,范某驾驶的鲁Q499##号(鲁C19##挂)牌重型半挂自卸车顺仲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博山区源泉镇麻庄村路段处,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李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李某送往淄博市第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于当日死亡,经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所确认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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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民警对现场勘查,该事故路段没有限速标志,道路两侧为种植园及村庄,人员流动性大且安全意识不强,在此情况下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经对范某询问了解,其超载驾驶鲁Q499##(鲁C19##挂)号重型半挂自卸车行驶至村庄路段时,并未提前减速慢行。事故科民警询问被害人李某家属,当日李某去博山区源泉镇麻庄村以北处集市购买生活物品,经过监控查询,李某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为老人年龄较大,对交通规则不熟悉无法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有效的判断,事故的发生也证明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范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的行为与李某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的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过错严重相当,确定范某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效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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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目前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博山大队约谈了事故中涉及的货车管理单位和装载货物单位,并告知在此次事故中,遵循交通法规的必要性。除此之外博山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协调宣传科和源泉中队加强对国省道沿线村民交通安全工作宣传,普及交通安全出行的法律法规,加强错时巡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预防能力。针对货车超载现象,博山大队组织民警分别赶赴日照市向货物装载单位所在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及时通报,强调加强货物运输源头管理,杜绝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抓好营运性车辆源头管理。鲁Q499##(鲁C19##挂)号重型半挂自卸车驾驶人范某因在该起死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也依法被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下一步,博山交警大队会进一步加强事故分析研判,以事故预防为目标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和事故多发路段,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升居民安全意识,改善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博山交警大队

编辑:饼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