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终审判决,被告重庆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向贵州陈女士(化名)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2690元。

据了解,陈女士因鼻低影响美观,在重庆艺星医疗美容医院(简称“艺星医院”)做了隆鼻手术,出院后她发现鼻梁歪曲且两鼻孔大小不一,遂将重庆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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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0日至12日,陈女士因低鼻在艺星医院住院接受隆鼻手术(假体鼻综合整形术),入院手术前后,艺星医院对陈女士面部都进行了拍照,进行照片对比,陈女士看到鼻梁术后挺拔支付26500元费用。

出院后陈女士觉得鼻梁歪曲且两鼻孔大小不一,2018年8月她找艺星医院咨询处理,但是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

2019年1月9日,陈女士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外鼻稍右歪,鼻小柱右偏。于是她将艺星医院状告,更让她吃惊的是艺星医院“植入性医疗器械(假体)知情自愿书”、“鼻部整形手术知情自愿书”中的签名,均不是她本人所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经司法鉴定确认“植入性医疗器械(假体)知情自愿书”、“鼻部整形手术知情自愿书”中的签名均非陈女士本人所签,艺星医院存在过错。

同时认定陈女士的鼻梁歪曲和鼻孔大小不一情况系艺星医院的隆鼻手术导致,侵害了陈女士的身体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庆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女士各类损失共计42690元。

二审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5日,二三里资讯联系到重庆市艺星医疗美容医院,相关负责人称判决是终审,属于事实,判决已经执行。

二三里资讯发现,早在2018年7月份华龙网曾报道《重庆突击检查医疗美容机构 艺星、当代等4机构均存在问题》中艺星医疗美容医院1名放射工作人员涉嫌工作时未佩戴个人剂量仪的问题被点名,2018年6月份新京报也曾报道《艺星医美赴港上市 曾涉医疗纠纷 多起诉讼未完结》的报道。

(来源:二三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