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租汽车运营行为,

衡阳市从今年起要求,

城区出租车每单必打发票,

若不主动出具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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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

该支队当日首次,

对两台出租车不出具发票的违规行为

各处以1000元罚款,

并责令所在公司,

对当班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

经调查核实,今年创文省检期间,华荣公司所属湘DXY687和船山公司所属湘DXY971没有主动对乘客出示发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其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责令公司对当班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按奖惩制度处罚并予以通报,并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巡游出租车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学习,举一反三,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对此,执法人员表示,主动出具车费票据,有利于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进行监督,也有利于找回遗失物品,驾驶员应按照规定主动遵守,乘客发现不给发票的可及时向交通执法部门举报。下一步,城市客运执法大队还将对出租车驾驶员不打表、甩客、拒载、不按照规定主动出具车费票据等行为将加大巡查稽查力度,创文创卫期间违规营运行为一经查实将全部实施顶格处罚。

来源:衡阳新闻网

编辑:孙云飞 责编:周旭峰 三审: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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