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8月6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公安局城市警察支队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例》规定,海口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重点管理区是指本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的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养犬区或者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或者无有效犬类免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经登记或者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携带外地犬只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停留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犬只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经营台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居民住宅楼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犬吠、养犬污染环境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未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未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或者一般管理区内饲养被列入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名录的犬只未进行圈养、拴养的;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为犬只束犬链(绳),或者犬链(绳)超过规定长度的;重点管理区内携犬乘坐电梯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携犬出户未主动避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二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类收容场所或者需要对犬只进行检测时拒不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犬只伤人情况和因无证养犬等违法养犬行为受处罚信息要在住宅区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 属实的可获奖励。对制止犬只伤人、举报违法养犬行为、提供无主犬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条例》规定,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收容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队和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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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公安局城市警察支队举办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条例》,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问:为什么要修订《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答:养犬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体现了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治理水平,也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随着海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养犬日益增多,全市犬只数量目前已突破10万只。

近年来,犬只伤人、扰民以及污染环境等引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主要体现为:一是犬只伤人事件频发,2017年至2019年,全市监测报告犬只伤人事件年均2万多起,且呈整体上升趋势;二是犬吠扰民、犬只随地便溺等110平台涉犬类警情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逐年递增,仅去年投诉量则高达9859件;三是部分养犬人随意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数量不断增多,管理难度和安全风险非常大。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影响了文明城市形象和社会和谐稳定,还增加了涉犬疫病防疫压力和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亟待予以解决。

2008年2月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市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制度支撑,推动了养犬管理的规范化与法治化。但是,由于管理对象面广量大、配套保障未到位、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较为滞后等原因,该条例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同时,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我省已明文取消养犬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也相继制定、修改,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疫病防疫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尤其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海口市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更好地适应养犬管理新形势,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问: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仅限于城市建成区,已无法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协同治理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时代要求,因此,《条例》名称修改为《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并将法规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同时,考虑到军用犬、警用犬等特殊犬只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条例》设置除外条款,明确“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队和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问:如何对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答:考虑到法规虽然适用于全市,但特定场所和一般区域、城市和乡村的养犬管理仍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分类实施精细化管理,因此,《条例》一是明确我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并对各区域范围予以界定;二是规定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三是特别针对重点管理区,在规定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衡量区域人口密度、犬只管理成本和城市承载力等多种因素,明确每户限养一只犬,且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四是结合一般管理区实际情况,要求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问:《条例》对犬只免疫和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犬只免疫、登记是养犬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也是管理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条例》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一是明确饲养犬只必须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并以此作为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和延续的必备条件;二是对外地犬只、境外犬只的免疫、检疫、备案和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避免因海南自由贸易港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而出现管理空白;三是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和注销手续等相关内容,取消养犬管理费;四是本着便民利民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办理养犬手续提供便利,并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问:《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条例》一是设置指引性条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二是对在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违法养犬,未办理养犬手续,犬吠、养犬污染环境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设定罚则;三是明确犬只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经营台账,在居民住宅楼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的法律责任;四是对遗弃、虐待犬只以及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行为设置具体处罚措施;五是回应社会关切,规定违反本条例未采取有效约束防范措施致使犬只伤人,以及犬只伤人后不及时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拒不检测的法律责任。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邱肖帅 计思佳

值班主任: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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