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在进行房屋征收前会作出许多的拆迁文件,而这些拆迁文件中,大多都会提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当然,不少被拆迁方看到后往往不是特别理解:难道我们的利益就不是公共利益了吗?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呢?

其实对于何公共利益,在法律中早就有着严格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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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信各位读者看到这里,对于“公共利益”一定有着更新的认识。房屋对于老百姓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房屋征收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对于被拆迁方的房屋征地补偿款,也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务必要满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更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