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西省高院对张玉环涉嫌故意杀人罪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26年的牢狱终于得以昭雪,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很多,我们一起来看:
一、刑事部分
(一)故意杀人罪判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院终审判决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二)
疑罪从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
;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亦未得到在案物证的印证,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
二、国家赔偿
做了
26年的冤狱,很多人都在关心如何进行赔偿,那么国家的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
赔偿范围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二)赔偿主体
在明确了赔偿范围后我们必须了解赔偿的主体,即向哪个机关申请?本
案赔偿义务
机关为: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赔偿数额及支付时间
首先,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据张玉环的律师表示,其将帮助张玉环申请约
700万元的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过去的时间不能再来,我们在感叹的同时也希望张玉环能够继续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也相信国家的司法制度不断健全,少一些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