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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人民法院

即便作为专业刑辩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首席律师王发旭以自己的名义举报法院办案违法也是罕见的,8月3日,他们不得不向有关部门发出了举报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在王立鼎一案中的严重超期的违法行为,同他联署的是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彭新莲律师。

法搜网主笔|武中道

该案是一件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人为构陷的假案,是当地有关方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件,民营企业家被限制人身自由,原本正常运营的企业现在整个停摆,处于濒临破产的状态,数百民工失去生活来源。

为避税企业股权转让与恢复

案件基本事实为,2013年底,王立鼎以2200万元购买其岳父的哥哥裴某江所属巍某斯公司名下一宗21.72亩的土地。裴某江为了避税300多万元,将土地评估为每亩28万元,总价610.11万元,经裴某江指使双方欲以610.11万元的价格签订避税的《土地转让协议》,私下约定实际总价2200万元,合同价为每亩28万元,剩下的每亩72万元汇入裴某江妹妹裴某所提供的个人账户。

后来,裴某江得知这样作假仍然要交100多万元的税款时,便让王立鼎做一份虚假的《股东转让协议》,将中晖房地产公司变为裴某江所属巍某斯公司名下的子公司,但裴某江并没有支付之前协议中的1000万元购买股权款项。当时裴某江承诺,待巍某斯花园项目验收结束,就把股权变更过来。由于亲属关系王立鼎也信以为真并照办。

自2014年12月,王立鼎为了小区建设运营便向巍某斯公司裴某江、裴某等董事借款,均为个人借款,共计2867.06万元,约定利息为6%。

巍某斯花园小区项目建设完成后,2018年7-8月份,因中晖公司投标应对尽调,迫于业务压力,王立鼎急于恢复公司股权,裴某江称管理公章的人不在,如果紧急的话,让王立鼎自己想办法,反正都是自己人。王立鼎认为裴某江是自己的亲人,再者其平日里办事都很随意,股权本来就是自己的,后来制作公章变更了股权。变更后裴某江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但让裴某等人提高借款利息,由原先约定的6%提高到12%,由于当时王立鼎新项目刚刚起步,资金紧张,便提出给以商铺还款,裴某江不同意,并扬言要报复王立鼎。

随后,裴某江找到其省里保护伞武某斌,武某斌联合公检法开始涉陷王立鼎。先是伪造2015年1月17日的《董事会决议》,又称王立鼎伪造公司印章,指使临洮县监察委调查王立鼎等三人职务侵占案,并委托鉴定了所谓王立鼎职务侵占的所有财物价值,移送临洮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亦多次认可2200万元的土地款和2867.06万元系王立鼎向巍某斯借款的事实。

以刑事诉讼侵吞民企财产

裴某江与王立鼎经济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裴某江见王立鼎开发巍某斯小区盈利颇丰,便想方设法虚高债务,企图侵吞王立鼎公司。

王立鼎开发巍某斯小区项目开始盈利以来,倾其所有陆续归还土地款和借款,截至目前已归还借款2867万元,归还土地款1100万元,共计3900余万元,因为约定土地款不收利息,裴某的记账单记载土地款共计2200万元,已归还土地款2000万元,尚欠200万元,并且存在双重计息利滚利,借款利息由6%提高到12%。

为了达成避税目的,中晖公司100%股权转到巍某斯名下,让王立鼎多交了400多万元税款,共计让王立鼎多还800万元。裴某和裴某江还多次要求王立鼎还钱,却对多收土地购买款、土地税款、利滚利等情况只字不提。

2018年底,裴某江托武某斌找到民乐县主要领导人李书记,并让王立鼎到兰州西关十字巍某斯公司17楼接受调解,当时裴某江、武某斌、裴某伟、裴某、李书记均在场。现场要求王立鼎认可裴某江提出的还款数额,因资金紧张王立鼎希望可以用巍某斯小区的铺面抵账,但裴某江坚决不要,武某斌还要求王立鼎抓紧卖商铺,分三次还清欠款等。

另外,在调解时,裴某江让王立鼎送一套16层采光好的房子给武某斌。但当时16楼已经出售,只有15楼。武某斌说15楼不吉利不要,当场脸色就很难看。

后因铺面没有那么快售出,王立鼎一时暂无能力还清土地款及借款利息。

2019年3、4月份,裴某江给王立鼎妻子打电话实施威胁,称要让纪委把这小子抓起来,2019年7月17日王立鼎被临洮县纪委监委控制调查,2020年07月1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超审限羁押无因作中止审理

至此,民营企业家王立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临洮县纪委监委控制调查,2020年07月1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临洮县公安部门执行逮捕,11月21日被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自起诉之日至今已有八个半月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公诉案件审限之规定,临洮县人民法院院对王立鼎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审理,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

王立鼎的辩护律师于2020年7月8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申请对王立鼎变更取保候审,但是该院未对超审限进行回复;律师要求,按照规定,案件不能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临洮县人民法院没有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而是在7月14日作出《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理由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然而这份裁定书日期出处为2020年07月14日,但真正给到律师手中的时间却是2020年07月30日,试问,这半个月的时间到哪儿去了?该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不符合客观实际。

第一,中止审理的裁定须在审理过程中作出,而不是超过法定审理期限后才作出,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已到六个月的审理期限,而中止审理在7月14日才作出,且07月30日才给到律师手中;

第二,“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显得非常牵强。该案在2020年5月30日已经庭审结束,开庭结束至今,临洮县并未出现新冠新增病例,其所谓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根本就不存在。

第三,临洮县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但按照体系理论或者教义学理论的解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内容也应当是与前三项内容指向一致,被告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参与庭审,而不是庭审结束一个半月以后,还要中止审理。最为重要的是不存在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洮县人民法院明显有意无限期羁押被告人。

临洮县人民法院的上述行为实质就是赤裸裸的无限期羁押被告人,践踏法律,侵犯人权,在构陷冤假错案的道路上,乱用法规、不择手段。当前,在国家全力整顿司法机关的大背景之下,临洮县人民法院如此胆大妄为,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至此人们不得不怀疑这幕后有腐败的领导在背后撑腰。

综上所述,该案实属一起本是亲属间的经营合作,一方见利忘义,违背契约精神,隔断亲情,请托领导干部,联合公检法机关借助刑事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公权力强制侵吞对方财产的假案错案。

王发旭律师说,临洮县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视而不见,不仅未为民营企业家创新经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且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没有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就欲按犯罪论处。

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临洮县人民法院究竟发生什么“不可抗拒的原因”要无限期羁押被告人?恳请国家领导予以重视,否则,无法让这里的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无法让这里的天空干净澄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