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到期后,又计入本金,重新以结算后的本金为基数,要求借款人归还本息的,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即利滚利?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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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举证期限再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再进行举证,即逾期举证,将要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3、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