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编者按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新增了哪些“守则”呢?本期为您解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问题。

一方个人财产

首先,对比学习一下现行《婚姻法》和《民法典》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有哪些不同。

_

《婚姻法》

_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_

《民法典》

_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民法典》扩大了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也就是说,《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只要基于一方的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再以列举方式确定一方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这样一个较小的范围。

《民法典》通过后,保险理赔金的归属引起了很高的关注度。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曾指出,夫妻一方所获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宜认定为个人财产。《民法典》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为实务中的争议提供了答案。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向来是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民法典》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内容更为准确和全面。

_

《民法典》

_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上述规定来看,《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更加准确、清晰,起到了较强的指引作用。

《民法典》在原来“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务报酬”。当今的社会是个多元化的社会,人们的收入来源和类型也日趋多元化。增加“劳务报酬”就意味着个人从事服务、劳务的所得收入,比如工作之余跑个滴滴,还有咨询、翻译、书画、雕刻、表演、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劳务所得等也都放进了“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大篮子里。

“投资的收益”原来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的内容,因此严格说来不属于新增加的内容,而是将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提升为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这里的“投资收益”包括婚前个人的基金、股票、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在婚后获得的收益,婚前的公司股权在婚后的股东分红和股权增值部分,还有婚前合伙份额在婚后的合伙利润分配这也属于共同财产。但有一点要注意,投资收益不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

知识产权收益,比如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等,这项内容没有变化。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赠与已婚子女的财产,或者父母百年后由子女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子女一方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兜底条款,也就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中,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群,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签署财产协议,也要尽量明晰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有一点大家要注意,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父母去世发生遗产继承,或者一方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在没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专有的情况下,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现行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实务中往往被很多人忽略,在发生婚变时才后悔未早作安排。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