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被告人师某告诉吴某(已判决)可以通过重复抵押方式贷款买车,首付款也可通过重复抵押贷款拿回。吴某听后欣然同意。2016年5月,师某联系某翔公司为吴某提供贷款。5月18日,吴某与该公司签订《汽车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吴某根据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要求,向银行提供真实资料,在银行按揭期间,所购车辆不得转借、抵押、转卖给他人,在银行初期审批通过贷款下来之前,公司为其垫付购车尾款。

2016年6月初,吴某购买了一辆价值21.98万元的汽车,其中自行支付首付款6.98万元,并取得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被告人师某以《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遗失为由,找人给吴某重新补办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之后,师、吴两人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等资料交给某翔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将重新补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给某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11万元。

6月13日,某翔公司按约定为吴某垫付15万元购车款,并帮其办理车辆贷款。6月下旬,银行在办理该车抵押手续时,发现该车已作抵押后终止了贷款。贷款公司得知吴某“一车两押”,将车辆扣押。某翔公司垫付的购车款无法收回,直接损失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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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师某是该案犯意提起者,且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师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遂认定被告人师某犯合同诈骗罪,与所撤销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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