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两被告在明知该房屋第二层已经出售给原告的情况下,仍将该层房屋赠与其女儿,而女儿也在明知的情况下接受赠与,可以推定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基本案情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人系两被告的女儿。两被告苏某夫妇共同拥有一栋四层房屋。2004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套间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名下房屋的第二层以43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该房屋第二层的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43000元购房款,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被告自愿将其名下的三层住户,包括出售给原告的第二层,赠与给其女儿(本案第三人),双方签订了赠与书,还在湖南省临湘市公证处就该赠与书进行了公证,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多次找苏某夫妇协商过户事宜,但一直未果。直至原告发现苏某夫妇已将自己所购房屋过户至他们女儿名下,遂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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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对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均有认知力,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已经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两被告在明知该房屋第二层已经出售给原告的情况下,仍将该层房屋赠与其女儿,而女儿在明知其父母将房屋第二层已经出售给原告的前提下,仍接受其父母的赠与,可以推定本案两被告与其女儿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故上述行为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故判决被告苏某夫妇与其女儿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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