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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为2019年平顶山市立法项目之一,由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处公开招标,竟然发布了两次中标结果,内容却不同。据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官网信息,《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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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条例》是平顶山市取得地方性法规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政策法规,其出台的过程也颇费一番周折。据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显示,早在2018年12月26日,该市就曾发布了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处关于《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平顶山市户外广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编制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次日又发布了终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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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2月11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处发布了《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平顶山市户外广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编制项目中标公示。内容显示,中标金额为70万元。2019年5月20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处再次发布了关于市容环卫、户外广告条例立法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其中显示,中标金额为69.88万元。

对比两次公告的内容,笔者发现采购招标的范围都是两部地方性法规的编制,采购人均为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处,代理机构相同,供应商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评标时间不同,评审专家不同,开标地点不同,中标金额不同,供应商得分不同。如果这两次公告实质上是同一个采购过程,那么有必要发布两次中标结果吗?况且两次中标结果的重要信息还不尽相同,让人不解。

来源:法治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