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

7月31日,赵正永案一审宣判——受贿7.17亿余元,死缓、终身监禁!赵正永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从2003年至2018年,赵正永利用多个职务敛财。单独或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超7.17亿,其中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观海解局注意到,赵正永并非首个要把牢底坐穿的老虎。

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

法院方面提到,赵正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其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均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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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天津一中院法院称,赵正永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

观海解局了解到,“终身监禁”的条款,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意在封堵贪官“越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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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当时,外界曾称,此举“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

2016年4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解释明确: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同时,上述解释明确: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牢底坐穿”和死刑

有两个点值得一提。

其一,在赵正永之前,还有几个人被判了死缓、终身监禁。

比如,2016年10月,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敛财超2.4亿,被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他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首个适用终身监禁的正部级落马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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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被判死缓且终身监禁。武长顺贪污3.42亿余元,敛财8440万,挪用公款1.0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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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也被判死缓、终身监禁。法院查明,邢云敛财4.49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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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十八大后,确实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官员。

2018年3月,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张中生敛财共计10.4亿余元。对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称,张中生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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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生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

为什么这个人是死刑?

当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院长高铭暄解读说,当前我国对死刑适用的是“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死刑立即执行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从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角度看,死刑通常只是用于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腐败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主要侵害的是职务的正当性、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权。这与死刑所要剥夺的被告人生命通常不具有对等性。”

但不过“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强调的是死刑适用要严格控制要特别慎重,而不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完全不适用死刑。

资料 | 新华社 人民网 检察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