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来说一说两个案子发生的背景情况,以及具体案情和判决。

1.抖音之诉的背景

要说目前最火的短视频APP之一,可能非抖音莫属,其官方定位是一个旨在帮助大众用户表达自我,记录美好生活的短视频分享平台。甚至抖音在其官方网站标题上,直接点明了我们是“记录美好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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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不玩抖音,但是常常听到玩抖音的朋友抱怨:又是“ 可能认识的人 ” 。他们经常在抖音刷着刷着,总会刷到一个 “ 可能认识的人 ” 拍的视频。看的人倒是没有什么所谓,关键是被看的人会尴尬。就好比以前我一个亲戚,刷抖音刷着刷着,竟然刷到了别人发自己的照片,有点懵。

那么,问题来了,原告凌某某就碰到了类似的事情。

【诉讼案情】

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微播视界公司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但未侵害其隐私权

【判决结果】

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2019年2月9日前收集并存储的凌某某姓名和涉案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未经凌某某同意通过抖音软件收集并存储的其地理位置信息;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凌某某道歉;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驳回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理部分】

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构成侵权。在处理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时,一般情况下应征得手机用户及联系人的双重同意。但如果要求在任何使用场景下都必须严格征得双重同意,有可能会导致具体场景下利益的失衡。因此,需要在具体应用场景中考察是否存在构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本案中,微播视界公司读取及匹配通讯录的行为不会对凌某某产生打扰,通常亦不会不合理的损害其利益,且可满足其他有社交需求用户的利益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属于对该信息的合理使用。该合理使用应符合必要原则,在凌某某未注册时,其没有在抖音APP中建立社交关系的可能,微播视界公司从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收集到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通过匹配可以知道软件内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作为账户的用户,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但直至凌某某起诉时,该信息仍然存储于抖音APP的后台系统中,超出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构成侵权。社交关系表现为在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中存储了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此信息分布记录于其他用户的手机通讯录中,凌某某与存储其信息的其他用户之间存在手机通讯录层面的社交关系,虽然并未以列表形式体现,却能够体现出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属于凌某某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凌某某的“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构成侵权。位置信息能够起到识别个人特征的作用,属于个人信息,与该位置的精确程度并无直接关系。IP地址并不必然等同于地理位置,即使通过IP地址分析用户所在地理位置,亦属于对信息的进一步处理和使用,需征得同意。微播视界公司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凌某某地理位置信息,构成侵权。

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2.微信读书之诉的背景

要说当前读书软件,哪个好用,恐怕前三甲,必有微信读书APP。据查证,微信读书是一款基于微信关系链的官方阅读应用,它的口号一直都是 “ 让阅读不再孤独 ”。最大的吸引力,应该就在于能和朋友一起分享读书的快乐吧。

微信读书APP,有朋友用过,确实感受不同,但是呢,也有其不好的地方,总是莫名其妙的关注了很多人,当然有些人是不认识的。

那么,同样问题来了,黄某碰到这样的事情。

【诉讼案情】

因认为微信读书在未经其有效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为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并向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默认开放其读书信息构成侵权,黄某于2019年将微信读书软件、微信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侵害原告黄某个人信息权,但未侵害隐私权。

【判决结果】

腾讯计算机公司停止微信读书软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并删除微信读书软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将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6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理部分】

微信读书为用户自动添加好友、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首先,微信读书、微信在应用软件中为两款独立的应用,显示的开发者并不相同,两个软件共同好友的关系并不符合一般用户的合理预期。其次,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应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行使的前提是用户清晰、明确地知晓此种自由。但是,微信读书在用户协议中并没有就应对好友列表、读书信息的处理方式等重要事项进行充分告知,易让用户对微信和微信读书两个软件中的“好友”产生混淆,因此,不能视为获得用户有效的知情同意,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互联网时代,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同时有财产利益,有积极利用的可能。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对于读书信息,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因此,判断是否侵害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就本案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不予支持

二、其次,来说一说法院判决结果和各权利认定问题。

从上述的法院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于两起抖音和微信读书的诉讼,均是认为构成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侵犯,而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

那么,问题来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分别规定的情况是什么样?以《民法典》为例:

1.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结合上述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抖音和微信读书的姓名、手机号、地理位置、微信好友信息等等,当然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在未征得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非法收集、使用。

而因互联网的特殊性,在不损害自然人的权益前提下是可以合理使用,但是合理使用也是有相应的限度和界限。在抖音之诉中,互联网法院即认定了“但直至凌某某起诉时,该信息仍然存储于抖音APP的后台系统中,超出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

2.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从上述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看,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权利人同意前,任何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抖音和微信读书的诉讼中,法院认为姓名、手机号、读书信息等不具有私密性,不符合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标准,不构成对生活安宁的侵扰。所以,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这里,我觉得法院还是比较谨慎的

法院是以“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而认为两款APP的行为所处理的信息不一定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那么,你说地理位置和姓名还能说勉强说得过去,比如领英APP,对于姓名还是要对外宣传的;但是你说手机号不属于隐私,我认为有些牵强,有多少人希望自己的手机号能公开?难道嫌现在电话短信骚扰太少吗?

隐私,一为隐,二为私,前者指权利人不愿将其公开而为他人知晓,后者是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见《民法典条文释义》杨立新著,中国法制出版社,P729)

三、然后,来说一说两个被告的不同反应态度情况。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对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抖音提出上诉,腾讯表示尊重判决

我觉得,无论哪一方,都应该好好整改,好好反思。抖音可能是觉得自己能力比较强,坚持认为是用户授权而取得有关用户的姓名、手机号、位置等信息,提起上诉。但是,我个人还是不看好ta,二审驳回的概率比较大。

说一说腾讯,在这个案子上态度是可以的。但是呢,腾讯旗下的其他APP太多了,或多或少都有侵权的可能性。比如说,微信朋友圈推广,前段时间我买房了,后面微信朋友圈就接二连三的出现装修、其他新楼盘等信息

我真想说,微信是真关心人的生活啊

再举个例子,腾讯QQ还记得吗??大家还记得你通过QQ加人或加群的时候,是不是出现很多可能认识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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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后,来说一说一个评估指南文件,也可以认为是一个彩蛋。

2020年7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http://www.tc260.org.cn)对现实中的APP是否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隐私政策、敏感信息、个人用户同意设置更改等等作出了一个详细的跟宗,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