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主张给尽赡养义务的儿子多分遗产,女儿要求平分,你怎么看?

案例:

曹先生与甘女士有两个孩子,大儿子曹金,小女儿曹琳。曹先生甘女士年轻时,在县城买有AB两套房子,产权全登记在曹先生名下,小女儿结婚后,便住在B号房子里。而曹先生与妻子还有儿子住在A号房子。

15年初,曹先生因病去世,其在生前留下遗嘱:其子女曹金、曹琳与其妻甘女士享有其财产的平等继承权,其具体份额可由其妻子甘女士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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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女士认为自己作为曹先生妻子,而两套房产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其中一套房产,而另一套作为曹先生遗产进行分割。在关于曹先生遗产分割上,甘女士认为曹先生在去世前一直与儿子住在一起,其儿子曹金所尽孝心最大,而其女儿曹琳自成家后,对其老人俩关心甚少,于是甘母决定,曹先生遗产由大儿子曹金分得三分之二,小女儿曹琳分得三分之一,自己放弃继承。

小女儿曹琳听到母亲的决定后,极力反对,认为应按照父亲的遗嘱,自己与曹金平分其遗产。

注:本案为案例改编,与真实情节有出入非时事新闻,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敬请指正。

法院调查,本案中曹先生名下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A房产价值210万,B房产价值220万,甘女士享有一半的等价份额。而曹先生所留遗嘱合法有效,同时曹金与曹先生两位老人生活多年,对其两位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最大,在遗产分割上应予以多分。甘女士所主张由曹金分得三分之二,曹琳分得三分之一房产份额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A号房产由甘女士所有,B号房产由曹金所有,同时,曹金需要给付其母甘女士房屋折价款5万,曹金需要给付曹琳房屋折价款7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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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养育子女最大的目的也是希望晚年能得到孩子的赡养,法律鼓励子女对老人多尽孝心,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于没有孝心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