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21时10分许,王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仪陇县新政镇沿G245向双胜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245仪陇县新政镇桂花井1组路段,由于其观察不足、措施不当与公路右侧路边一个背篼(李某趴着背篼上,人紧挨着背篼)相撞,相撞后无号牌三轮车继续向前滑行并倒地,致李某倒地受伤,后李某在现场死亡;王某受伤,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受损。发生事故后,王某携车逃离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认定此次事故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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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综合来自:仪陇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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