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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杀妻案中,除了遇害的来女士,11岁小女儿接下来的抚养和生活问题,是最令人揪心的了。这个小女孩在知道自己父母的事情后,该承受多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一方面,亲属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对孩子的心理辅导和引导;另一方面,也要积极解决孩子下一步抚养的问题。
首先,谁有资格抚养小女孩?
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民法总则》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注意,这种监护属于法定的监护,不是收养。
那么,具体到本案中,这个小女孩应该由谁来抚养呢?
根据媒体报道,小女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如果属实,那么小女孩的抚养权就落到她同父异母的29岁哥哥和同母异父的29岁姐姐身上,哥哥姐姐需要进行协商来确定。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除了哥哥姐姐之外,其他愿意抚养小女孩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那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如果哥哥姐姐及其他有资格的人都不愿意或者争抢监护资格,该怎么处理呢?
民法总则对这种情况也有相应的规定。虽然规定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但是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有争议,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原则是尊重小女孩的真实意愿,并且还要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条件以及与小女孩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情况;如果对指定不服,可以申请法院来指定监护人;当然,也可以不经过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直接向法院申请。
不管最后由谁来抚养这个小女孩,都要从保护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给这个孩子最大的关爱。母亲已经遭遇不幸,作为亲人乃至全社会,都有义务让这种悲剧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