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9)甬仲字第217号《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6日王重良与深圳前海宝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宝兴”)签署了《宝兴稳富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王重良认购金额为3,020万元,并将认购资金一次性缴付。

2017年11月6日围海控股出具《承诺函》,承诺基金投资结束后,王重良获取的收益为13%含税,该合同于2018年9月中旬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以围海股份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前海宝兴、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王重良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2018年9月20日,王重良收到投资本金11,766,286.95元,本金亏损18,433,713.05元,2019年1月10日,围海控股支付500万元给王重良。

2019年5月30日,围海控股向王重良出具《无条件承担基金投资本息损失承诺函》,确认“截至2019年5月30日,上述本金亏损、利息收益损失违约金共计18,609,993元。”

2019年7月31日,王重良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围海控股即时支付王重良本金亏损以及截止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收益损失共计18,609,993元。2、围海控股向王重良支付违约金1,043,847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以后计算至裁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3、围海股份对围海控股所欠王重良本金亏损、利息收益损失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仲裁费用由围海控股、围海股份承担。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发现的违规担保的公告》。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王重良

被申请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王重良支付本金亏损以及截止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收益损失18,609,993元及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的违约金546,304元,并支付以亏损本金13,433,7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申请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本裁决书主文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王重良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被申请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仲裁受理费110,279元,处理费800元,合计111,079元,由被申请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计提2019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的公告》,针对此次涉诉案件,公司2019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982.69万元。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裁决书,如围海控股无力偿还,公司作为担保人,若被执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初步测算,截至2020年7月末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1,266万元,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