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方式有以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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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女士是被杀害的,不可能事先立下遗嘱,所以遗嘱继承不存在。同理,她也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遗产赠与意向书,也没有与任何人订立抚养协议,所以她的财产只能以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割。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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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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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来女士是正常死亡,那么她的遗产将由他的丈夫许先生、她与前夫生的女儿以及与许先生生的女儿、她的父母共同继承,而许先生与前妻生的儿子,不具备继承条件。

但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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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据刚刚得到的消息,来女士的丈夫就是杀害来女士的凶手,现在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所以,这位许先生不具备继承权实现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所以他自动丧失了作为来女士配偶的那一份继承权。来女士的财产,将会由她的两个女儿与父母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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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说,许某某与前妻生的儿子,与来女士并无血缘关系,也没有尽到抚养和照顾的义务,无论如何他都不可能继承来女士的财产。

但是,来女士的小女儿与这个哥哥还是有血缘关系的,而且即将成为无父无母的孤儿。从道义上说,这个哥哥应该有义务和来女士的大女儿一起,将这个妹妹抚养成人。毕竟,许某某杀害来女士的动机之一,就是想把来女士的大房子弄给这个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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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已经发生,人力不可挽回。但我们仍然希望,来女士的两个女儿,特别是这个小女儿能得到妥善的安置,让她健康的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