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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失踪女子确定遇害,其夫有重大作案嫌疑曾淡定出镜受访

按照现在公安机关通报的内容来看,似乎案件的结果正在朝着大家所算计的方向发展:下手的往往是枕边人。这不得不说几万万人全民破案的成果,每个人都是参与者和调查者,怎能不为之振奋?在这里,我却不得不泼一盆冷水,不是要刻意与谁为敌,因为在此之前血淋淋的例子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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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佘祥林、赵作海案,法律圈的朋友都是耳熟能详的,1994年1月2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因患有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在玉的家人怀疑被丈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从当年佘祥林这起案件的侦查、公诉、审判情况来看,一开始谁也挑不出任何毛病,只是存疑。例如:佘祥林口供供述前后矛盾,供述的杀人方法五花八门,根本无法形成证据链,如果仅凭口供认定凶器就是石头,明显依据不足。但即便如此,一审还是判处死刑。谁承想,十一年后亡者归来,当年故意伤人案的被害人回来了,那指控佘祥林杀害妻子的证据就要全部归零,无罪释放。前有佘祥林,后有赵作海,我们不得不谨慎。说到这里,好奇的朋友可能会问了,既然当时佘祥林和赵作海没有杀人,那他们为什么会承认自己杀人了呢?

恐怕这个答案不必我来解释,用脚趾头也能想明白。公安机关面对很多案件都是有刚性要求的,例如涉枪案必破、人命案必破、爆炸案必破,这是来自组织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了二百多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快从重处决。在这样的社会舆论面前,很多人是扛不住的,所以案必破、人必抓。自然而然,嫌疑最大的枕边人也就更容易成为调查的重点对象。人就这样,有时候慌不择路,难免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来,就比如刑讯逼供。佘祥林案最难能可贵的是,审判人员坚守底线,顶住巨大压力。在公安、检察院搜集、整理的所有“有罪证据”面前没有一味地采纳,而是真真切切地做到了“疑罪从轻”,佘祥林才不至于重蹈聂树斌的覆辙。

今天看了公众号“南京刑事”的报道,感觉挺没劲的。办案机关现在仅仅发布了一则通报,并没有其他内容,但是这篇公号竟然说:“经专案工作,7月23日1时许,来某某丈夫许国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传唤。经审查,嫌疑人许国利交代,其自身性格存在缺陷,多次向妻子来某某借钱炒股被拒和回迁房装修意见存在分歧等原因,遂产生不满,于7月5日凌晨在杭州市江干区三堡北苑*单元***室家中,趁来某某熟睡之际,以枕头蒙头的方式将其杀害并分尸,后将大部分身体组织通过抽水马桶冲入化粪池、部分骨骼带到室外后分散抛弃(正在查找中)。目前,案件正全力侦办中”,荒唐至极。

客观上来说,死者来某某的丈夫确实具有很大作案嫌疑,毕竟根据死者家属所讲,事发当晚根本没有看到死者离开居所,这确实进一步锁定并缩小了侦查范围。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会有很多消息满天飞,有的时候抓住一个不起眼的细节就能破案,有的时候绞尽脑汁也捋不清思路,这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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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不妨分析一下,来女士可能出现的结局。

一、未遇害。

1、恶作剧。这种可能性最低但是也不排除这个可能性,毕竟这几年直播网红们没有底线的骚操作,也不排除这种可能。会不会这两口子本想开个玩笑,让妻子躲在一个地方,没想到事情搞得这么大干脆不敢露面了;

2、真真的离家出走。就像当年佘祥林的妻子一样,来女士离家出走、人间蒸发,现在不知正躲在哪个角落里,干着有意识无意识的事情。只可惜,这不是二三十年前的中国,杭州这样一座一线城市,城市的角落里布满了监控摄像,如果把近段时间的监控录像调取一下,也完全可以推翻这个猜测,只不过这个工作如同大海捞针,短期内无法完成,也难免会有疏漏。另外,我相信如果一个人刻意隐藏,也未必不是找不到办法,熟悉自己小区的监控情况,知道盲区在哪,再进行化妆,也未必不存在这种可能。

二、遇害。

根据杭州公安昨晚的通告,死者已经遇害。遇害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

既然死者已经遇害,是尸体已经找到了呢,还是已经找到凶手了呢?凶手是自己如实供述的呢,还是在胡说八道呢?

在证据法上有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如果张三承认自己杀了人,那么杀人地点是哪里?杀人动机和过程是什么?死者的尸体在哪里,又是如何处置的?根据凶手的供述内容,能不能找到其他物证来印证?如果这些环节都是仅凭“凶手”单方供述,显然不能定案。

不过,我们可以借着遇害这个命题进一步分析:

如果来女士遇害的话就一定存在尸体和案发现场,那么尸体和案发现场在哪里呢?

来女士最后出现在监控画面的时间是:2020年7月4日17:00

来女士丈夫报警妻子失踪是:2020年7月6日

赖女士丈夫供述来女士的失踪时间是:2020年7月5日凌晨5点左右

结论:

来女士“人间蒸发”的时间段就是:2020年7月4日17:00监控画面--2020年7月6日丈夫报案前。

我们先假定两个命题,假设凶手是其丈夫,假设作案地点是其家中,那来女士的尸体呢?

一般情况下,凶手在家中作案后对尸体有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在家中毁尸灭迹。

鉴于人体血液在人死亡后的一段时间里是不会凝结的,所以想要处理尸体,自然会在家中留下大面积的血液痕迹,空气中也会弥漫着浓浓的血腥味,这些线索,我相信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老刑警都能在第一时间觉察到,但是我们没有发现公安在这个角度进一步挖掘,再者说,还要处理人体的骨骼,人体骨骼的硬度都非常大,仅一天时间,凶手很难做到“清洗”干净,一定会留下非常多的线索,足以破案,所以,在家中碎尸的说法不攻自破;

第二种:存放家中。杀妻藏尸案、北大学子弑母案,均采用大型冰柜藏尸,但大型冰柜用电量很大,一停电尸体的尸臭味会瞬间弥漫整个楼栋,所以冰柜藏尸的可能性不存在的话,正常藏尸的可能性也会不攻自破;

第三种:转移。既然有媒体“报道”说是用枕头闷死的,那客观上来说窒息死亡的人,不会留下太多体液,即便留下这些证据,也可以随时更换,凶手有充足的时间毁灭证据。但就有一个麻烦,尸体该如何转移运输?任何小区都有监控盲区,对于熟悉这个环境的人来说也不排除有这个反侦察能力,所以往外运输的话,一定是大型皮箱或者编织袋等物品,所以这一块可以调取附近监控调查凶手有没有在深夜出没,如果没在道路上是不是在小区就近掩埋?这几个情况如果存在的话,会不会利于案件侦破。

如果上述三种可能性均不存在,我们就要分析作案现场是不是不在家中。那个时间段夜深人静,人是完全可移动的,如果案发现场不是在家中,又能躲过监控,有这种反侦察能力,本案侦破难度将会再升一格。

现在通告中说来女士已经遇害,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仍然存在一丝丝担忧,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办案程序,在合法的范围内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个社会不能再去承受冤假错案了,希望杭州公安顶住压力,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