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某某因头疼入住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开颅双侧额叶底面占位切除术,病人出现昏迷,再次给病人做了开颅颅内血肿清除术,当日死亡。2019年10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 患者在被告处治疗期间,被告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被告医院对手术风险未充分告知病人,治疗方案和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事实清楚。应当承担25%赔偿责任,赔偿共计24789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胶质瘤,血肿,非计划二次手术,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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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0日,患者陈某某以间断头痛及双眼疼痛伴恶心10天至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额底巨大占位,脑胶质瘤?颅内血肿脑疝形成、脑干功能衰竭、中枢性尿崩症、电解质代谢紊乱、低蛋白血症、中度贫血。2017年11月3日被告对陈某某在全麻下行“开颅双侧额叶底面占位切除术”,11月4日0时,患者出现昏迷,神志丧失,急诊行“开颅去骨瓣减压术”,11月6日陈某某已经停止自主呼吸,出院当日死亡。

二.医方观点

我院对患者陈某某的诊断明确。患者入院后,我院积极完善术前检查,结果正常,未见手术禁忌症。患者颅内压增高症状较重病情进展较快,颅脑MRI显示颅脑肿瘤较大,脑水肿严重,有明显占位效应,手术适应症明确,手术在当今仍然是颅内肿瘤最常采用也最为有效的治疗方法,故对患者陈某某采取的医疗措施符合原则。

患者术后神志清醒以后返回病房,在术后六小时出现意识障碍,我院大夫立即应用脱水降颅压药物,并复查头颅CT,经紧急讨论并与家属沟通后,进行二次手术处理,符合患者陈某某的病情及医疗规范。患者为恶性胶质瘤,出血是手术本身决定的不可绝对避免的并发症,不是我院医疗行为不当所致。

我院在陈某某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原则,医务人员已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过高,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户口计算,原告主张过高部分,被告不予认可。

三.患方观点

原告亲属陈某某因头疼于2017年10月30日入住被告医院,入院时神志清醒,自己走入医院,2017年11月3日10:00时,被告对陈某某全麻行“开颅双侧额叶底面占位切除术”,11月4日0点病人出现昏迷,神智丧失,3:55时被告再次给病人做了“开颅颅内血肿清除术、内减压术、去骨瓣减压术”的非计划二次手术,人仍未苏醒。

11月6日陈某某已经停止自主呼吸,在医生建议下出院,当日死亡。短短一周,是原告和亲人阴阳两隔。原告认为,原告亲属陈某某自主入院,在做手术前被告医院对手术风险未充分告知病人,治疗方案和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意见

患者在被告处治疗期间,被告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事实清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5%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15000元。

五.法院判决

2019年10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7893元。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脑出血患者未行必要的脑核磁增强扫描,漏诊脑胶质瘤。2.医疗纠纷:治疗颅内动脉瘤破裂,未充分尽到专业方面谨慎注意义务。3.医疗纠纷:参加临床试验因入组错误,且未行血压监测致脑出血死亡。4.医疗纠纷:慢性硬膜下血肿穿刺引流术,致脑多发出血造成五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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