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个朋友问我,酒桌、半桌和小画案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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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明代饮膳用的小型长方桌案,尺寸比较矮而窄,以带吊头的为常式,案形结体,鲁班馆匠师称之曰“酒桌”。酒桌,有地方叫油桌,可能因方言或口音问题因“肴桌”而来。

另一种比酒桌高而宽,一般桌腿位在四角,也有做案形结体的,北京匠师称之曰“接桌”或“半桌”。得名于其用途:当一张八仙桌不够用时,放较窄的桌子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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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案:案形结体,宽于一般条案的无抽屉大案。

酒桌、半桌、小画案无论哪种结体,它们同宗同源却各有特点。

“酒桌和半桌,其主要功能都是为饮酒用膳使用的,故多数都有拦水线。它们传世实物较多,原因是明代宴饮,往往主客两人共用一桌,宾客多时,则人各一桌,所以当时这类家具的需要量就大增了”。——王世襄《明式家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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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水线:沿着桌案面的边缘起阳线,借以防止汤水倾仄,流污衣衫。带拦水线的桌案,多与饮酒、用膳有关,或为祭祀用的供桌、香几等。但有拦水线的案子肯定不会是小画案。

画案比起一般条案来说,它宽度大,北京匠师认为画桌、画案的宽度要够二尺半,也就是83厘米左右。小画案的尺寸会略有不同,但其基本功能是书房书画所用。

从结构上说,酒桌以案形结体为常式,与画案相同为插肩榫或夹头榫造法。而半桌为桌形结体,腿足位在四角。即腿足的长短榫分别纳入大边和抹头。区别桌与案,只需看腿足与上部结合位置,如腿足上端双榫分别纳入边抹,即为桌形结体,如腿足上端双榫只纳入大边,即为案形结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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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形结体腿足不安在四角而是缩进一些,仍为桌。如一腿三牙式,它是无束腰方桌中的一种,腿子不安在方桌的四角而稍缩进一些,王世襄先生说它:“形制在带吊头与不带吊头之间”。它的腿子上端榫纳如边抹中,它就是桌形结体。与之相同的还有喷面桌。这类家具的特征是腿足向内缩进,边抹用料宽。

酒桌在明式家具中是一个特别的存在,它以案形结体为常式却以桌为名。桌与案的区别在历史上有着深厚的渊源。

案是从禁中分化出来的一支,初始时期二者共存,一置酒器,一置食具,汉代才合二为一。《后汉书·梁鸿传》:“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夫妻间“举案齐眉”是妻子对丈夫的尊敬,男尊女卑可见一斑。

随着皇权的加强,尊卑之分进一步加大。明代宫廷中,君臣间用案或桌有尊卑之别。明代陆容《椒园杂记》:“欧阳公言馂馅之讹,最为可笔。今俗吏于移文中,如价直之直作值,枪刀之枪作鎗,案卓作案棹,交倚作交椅,此类甚多。使欧公见之,当更绝倒也”。如欧阳修看到有人把“案卓作案棹”就会“绝倒”。可见,当时,案桌同为承具,只是案在前,桌在后。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则奉置几案,以抵天戒”。朱元璋得一件从天而降的斧形石,以此为吉兆,供奉于几案上。同样是朱元璋,与宋濂饮酒时说:“卿宜述一诗,朕亦可为卿赋醉歌”。随即“二奉御捧黄绫案进”。《皇明经世文编》可见,皇帝随时用的是案,还覆有黄绫。

另《明神宗实录》:“皇长子出阁讲学,以未行册立,不用侍卫、仪仗,并内侍、进案……”。因皇长子还不是太子,故而一切从简,案子也没得用。

明《治世余闻》:“即令撰手敕稿,是日,司礼惟诸太监在侧,余无一人在左右者,于是扶安、李暲举小红桌,具朱笔砚,臣李东阳录稿以进,上亲书手敕成”。皇帝的龙书案是不能让大臣用的,臣子只能用临时搬来的小红桌。

据明代《礼部志稿》中记录,皇帝用案一般称为御案。宫内因场地和作用不同。有书案、诏案、冠案(皇帝登基、大婚、亲王冠礼等正式仪典,陈放衣冠等物);宝案(置印玺宝章);节案;册案;香案等。

吴美凤《明代宫廷家具史》:“皇帝据朱漆案覆黄绫衣,案沿饰黄绫短裙;臣属所用称桌,或同为朱漆,但以黑色桌衣区分尊卑。如果臣僚代表皇室行其职权,如储掌绾印大事,仍用朱漆桌,但桌衣之用色有所变化。至于尊卑高下间案或桌之形制,依《徐显卿宦迹图》所绘看来,均为一式的平头案或平头桌,所差应仅为称名之区别,用色与尺寸大小”。 吴美凤 《明代宫廷家具史》

古人置器,一为礼,二为用,礼教尊卑一直贯穿其中,用材、形制、及装饰纹饰上都会有差异。通过上述史料,桌案同为承具,皇帝使用称为案,臣属用桌。桌案外罩上桌衣,造法结构并不重要。

现如今,人人平等的社会,尊卑之差荡然无存。我们可对桌案从结构上分辨一二。在用途上,酒桌虽为案形结体,沿袭旧时叫法并不违和。总之,无论桌还是案,它都是一件家具,我们怎么用它就有怎样的称呼。同一件案子,吃饭用我们叫它“餐桌”,喝茶用我们叫它“茶桌”,写字画画用,我们就称它为“画案”。物为人用,喜欢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