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因强奸罪判处浙江大学学生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浙大校学生奖惩委员会。6月8日,浙大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 随后, 这份浙江大学犯强奸罪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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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称,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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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有网友持续爆料称该生疑似长期存在性骚扰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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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称,“爱玩摄影的有几个贫困家庭的?”,网友质疑浙大贫困生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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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对该生疑似被判刑后还在从事娱乐社交活动等表达了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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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纷纷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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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校规来看,不开除强奸犯貌似是符合规定的,但从处理结果来看是是明显不合理的。因为刑法规定对于正在发生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由此可见强奸罪在刑事犯罪中属于重罪,是很难让社会理解和宽容的。因此,浙大在适用自己校规之时,也应首先考虑罪行的轻重,其后才可参考犯罪中止、赔偿悔过等因素。这类似于法官给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中,需要在法律授权的量刑范围内正确合理适用一个刑期,而不可任意为之,这叫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学校惩处亦然。不能因为他在刑法中免于了实际服刑,就推而广之到校规这里也降低处罚力度。这样必然会丧失校规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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