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的5岁男童小乐(化名)独自在公园玩耍时,被一条没有牵绳子的烈性犬撕咬,致全身多处受伤。后小乐将狗主人孙某、遛狗人、遛狗人的父母起诉到法院。7月22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承担48%的赔偿责任,遛狗方承担32%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小乐5.6万余元和3.7万余元。小乐的父母因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承担20%的责任。

5岁男童遭未牵绳烈性犬撕咬 全身多处受伤

小乐起诉称,2019年6月14日晚上7点左右,他在公园里玩耍时被一条狗撕咬。经了解,咬人的狗名叫泰皇脊背犬,高约50厘米,重40多斤,比当地的土狗要大一圈。该伤人的烈性犬系被告孙某花了3000多元购买。后孙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这条狗由孙某同村的朋友石某代为喂养。事发当天,石某的女儿小云(化名)独自带着该猎犬到公园玩,但是没有按照规定将该烈性犬拴养和圈养,出门时亦无成年人牵引。该不负责任的行为引发了烈犬咬人事件,致使小乐严重受伤,先后到多家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治疗30天,目前已产生医疗费9.7万余元。此外,小乐的伤势经鉴定为护理期限120日、营养时限120日。

小乐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孙某作为烈性犬主人,没有尽到饲养管理义务,导致小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石某在代为饲养烈性犬期间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允许其幼女小云独自带狗出行,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云作为带狗出行的直接责任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小乐起诉到法院要求上述4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由法院判决

对于起诉,孙某辩称,狗是其花3000元和石某一起去买的,接种过疫苗。但他没有找石某代养。在他被拘役期间,石某未经他同意就将狗从笼里放出来领去饲养。在他释放后,石某称女儿很喜欢该狗,便未领回饲养,继续由石某饲养。出事那天,石某的女儿将狗牵出去玩,他已分多次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石某及其女儿则辩称,狗系孙某所有,孙某被拘役期间将狗寄养在石某家中。孙某释放后,石某将狗交还给孙某饲养,但由于石某已经喂养了5个月,该狗和石某了有感情,经常会自行跑到石某家中吃饭。事发当天,小云和其他小朋友一起出去玩,该狗便跟着出去。对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法院判决。

小云的母亲则未作答辩。

法院判狗主人和遛狗人赔偿 男童父母担责20%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涉案的泰皇脊背犬由孙某购买并饲养,孙某与石某系朋友关系。因孙某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该泰皇脊背犬由石某代为饲养。孙某被释放后,该犬未被圈养,且仍然经常在孙某家及石某家往返。原告受伤当日,该犬在小云知情的情况下跟随小云到公园,且无人牵引。

法院认为,不管孙某在释放后是否自行饲养涉案犬,该犬由孙某购买,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犬转让给石某饲养,故孙某作为狗的主人应对该犬负有管理义务。本案中,孙某在涉案事故发生当日既未对涉案犬采取栓系或圈养等安全措施,放任该犬随意走动,跟随小云前往公园,导致小乐受伤,因此孙某在主观上对该犬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处于严重放任的状态,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石某否认在孙某释放后仍由其饲养该犬,但其又自认期间该犬常往返于孙某及他家,且他也会对该犬进行喂养,但未对该犬采取栓系等措施。因此,法院认为石某应系该犬的临时饲养人,但石某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该犬跟随小云前往公园,小云在明知涉案犬跟随的情况下未采取管理措施,而放任该犬自由活动,存在过错,导致该犬在公园咬伤小乐,故小云对小乐的损害后果也负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云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父母承担责任。

此外,小乐在受伤时年仅5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界环境的危险性并不具备判断及防备能力,且该区域内犬类较多,并处于无序管理状态,而小乐的父母疏于看护,放任其在户外玩耍,且事发时为晚上7时左右,小乐仍在无监护人看护的情况下独自在户外玩耍,以致事故发生,其监护人明显监管不力,存在过错。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的泰皇脊背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而《宁海县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等也未对饲养犬类的行为予以规范,故孙某、石某虽然对涉案犬疏于管理,但并无证据证明其违反了管理规定。因此,小乐的监护人对小乐疏于看护的过错,法院酌定可以减轻侵权人2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孙某对小乐的损害承担48%的赔偿责任,石某夫妇对小乐的损害承担32%的赔偿责任。小乐的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因此,孙某应赔偿小乐5.6万余元,石某夫妇应赔偿小乐告3.7万余元。由于孙某已经赔偿1.8万元,孙某尚需赔偿3.8万余元。石某夫妇已赔偿2000元,尚需赔偿3.5万余元。

(北青- 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