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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公司设立之初应当开立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用于生产经营款往来。但是很多公司觉得开立银行账户太繁琐,也有的公司出于避税等原因,会让股东帮公司代收经营款,让客户直接把钱转到股东个人银行账户。那公司股东可以帮公司代收经营款吗?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4年,从事物流运输。李某为A公司股东,郑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主要由郑某负责经营,未聘用专业财务会计人员,平时由李某亲属负责手工记账。

2015年至2017年,李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到上千笔款项,均备注为物流费用或快递费用。2018年,A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经营款为由要求李某赔偿公司损失。法院认为,李某在A公司中并不处于经营主导地位,不具有侵权行为的便利条件。且李某是在郑某的指示下代收经营款,事后也将款项陆续转回A公司账户。在李某收取款项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A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可见该行为已经A公司授权认可。故李某不构成侵权。

风险提示

公司股东帮公司代收经营款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但是风险很大。虽然本案中李某帮A公司代收经营款未被法院认定侵权,但实践中大部分企业家没有这么“好运”。

如果公司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而企业家又不注意规范自己代收款的行为,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或抽逃出资。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还可能被认定构成人格否认,需要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家可能被追究职务侵占的刑事犯罪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为避免发生被认定侵占公司资产的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家:

1、不要长期帮公司代收经营款

公司的经营往来款应当通过公司账户进行出入账,即使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帮公司代收经营款,也尽量把代收款次数控制在个位数,不要长期帮公司代收款。

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更加要避免长期代收经营款,这种行为非常容易被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2、合同中要注明收款账户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需要股东帮公司代收经营款,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收款账户为股东个人账户,可以证明股东用个人账户代收款是公司授权行为,且经交易双方认可。

3、要求公司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且收款后及时入公司账

此外,股东还应当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在哪份合同中需要委托股东代收款以及代收款金额。

股东收到款项后,应当及时入公司账,不要长期留存在个人账户,更不能挪作他用。【公司法研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