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浙江大学给予本校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消息迅速火爆主流媒体平台。2020年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发布了《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该处分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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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引起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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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纷纷质疑法院判得太轻,学校处罚太轻。我们来讨论一下:

第一,法院判决是否适当?由于强奸罪涉及隐私,此案相关判决书的细节不作公开,但是根据浙江大学的这则通报,里面明白着写了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很多人看到这句信息时,十分愤怒,指出我国强奸罪是“三年起步的”。确实,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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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某某只被判一年半着实让人费解。随后网传一张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这里面就写明了为何努某某只被判一年半:犯罪中止、主动投案自首、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这其中有一个很关键的细节,就是“犯罪中止”,就是说努某某本来是想跟女子发生性关系,但因为女子反抗还称要报警,努某某害怕了之后就中止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了。刑法第二十四条里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不难看出,加害方犯罪中止了,量刑上是要减轻的,再加之在被害人报警之前,就先向警方自首、认罪等情节,量刑大大减刑是合理的。

同样,还有另一个因素,就是争取受害人的谅解。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里面提到“认罚”,说明努某某一方事后积极争取受害方的谅解,比如道歉赔偿,取得了受害方谅解,公诉方同样会考虑给罪犯减刑。法院判决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也是符合法理的。依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如果网传的未插入+自首+中止的情节属实,这个一年半的缓刑量刑也是可以理解。

第二,学校处罚是否过轻?对比其他大学开除发表不当言论、考试作弊的学生,浙大对努某某显然处罚过轻,这样的处理结果无法令公众信服。网上曝出,他所在的学院给出了对该生酌情减轻处分的理由是:努某某系学生干部,是一名少数民族,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学院考虑其系初犯,并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情节,具有强烈的悔恨意识,是今年的毕业生,“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的角度出发,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因此学校决定其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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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努某某是否是来自民族贫困地区的贫困生,有一些网友爆料po出截图,称努买相机两万多块不还价、前一阵还在吆喝去蹦迪,这说明本人虽然来自贫困地区但并不是什么贫困生。而且酌情理由里面其中有一个词眼“少数民族”引发一部分网民的不适,由此把问题上升到民族问题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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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是不是主要理由我们不知道,但在法律面前,你不管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并不能决定什么或者改变什么,只要你犯法了,就有可能被刑罚,这点可不会因为你是少数民族就免刑。既然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那么为什么在校规面前会有这样的区别对待?据称,浙大曾在2012年处理过一个盗窃的学生吕某,该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浙大给予了开除学籍处分。

在公众认知里,触犯刑法而且被判刑了是一定要被开除学籍的。而本案不但是故意犯罪,而且是故意犯罪中比较重的“强奸罪”,要知道“强奸、抢劫、杀人”这都是被《刑法》认定为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重罪。广大网友认为犯下如此罪行的人,即使因自首和中止被判缓刑,也不是学校可以留着他的理由!对比哈工大开除两名作弊的学生,网友调侃“强奸的犯罪严重性还比不上作弊”?

其实,不管是前期法院的量刑判决,还是后期浙江大学依据校规作出留校察看决定,从法理上讲,并不存在什么枉法的行为。但是从情理上讲呢?犯了罪,判刑一年半结果缓刑一年半,等于实际刑期并不执行,然后还能继续留校,这不是纵容犯罪吗?舆论认为,犯了这样罪的学校非但没有开除,竟然还能留校,质疑“背后有人”再次成为网上的主旋律。另有部分网民、自媒体还表示“不要报考浙江大学,谁敢与强奸犯做同学、校友”等较为偏激的言论。

目前,浙江大学已回应表示学校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这或许是“舆论施压”的结果,但也符合浙江大学通报中提到的“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程序。这也是件好事,希望学校能够更加细致的研判、考量,还各方一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