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同伙强奸女子,逃亡3年后男子自首,为啥法律不认定自首?

案例:

吕某与郑某属于同村的无业游民,两人是在村里出了名的混混,但郑某家境比吕某要好得多。两人平日里常去镇上一网吧上网,一日,两人上完网回家,路上遇见从外地打工回村的女子姚某,吕某单身多年,见姚某打扮时尚,心里起了歪心思,两人合谋将姚某拖进树林里实施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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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两人后悔不已,为了躲避刑法,两人均逃离了村里,前往大城市打工。相比之,吕某就要过的惨淡许多,自己本身家境不好,在外地打工一直不敢用身份证,难以找到工作,逃亡三年后,他与郑某达成协议,吕某前去自首,承担所有的责任,郑某给吕某家里十万元好处费。

在审讯中,吕某坦白交代了自己是如何对姚某进行性侵的过程,但让吕某没想到的是,法院并不认定吕某的自首情节。

注:本案为案例改编,与真实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敬请指正。

强奸罪自首可以减刑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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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为何吕某的自首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呢?

原来,经调查,吕某虽然主动投案,也如实交代了自己作案的过程,但是吕某对郑某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且为了好处费,想一人承担所有的罪责。法律规定,自首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吕某虽然交代了自己的案情,却刻意隐瞒郑某的作案情节,不属于如实供述。所以不符合自首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