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骗钱太过分

司机驾车上路,难免会有违章出现。既然违章就按照常规途径认罚,以后多小心、多谨慎就好。但是当违章后,为了处理违章想耍心机却被骗,估计是每位司机都不想遇到的状况!这不,就有“协警”开启钻空子骗钱模式了!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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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生,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某村,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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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辉县市公安局协勤人员的身份,跟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孟庄中队在辉县市检察院门口查酒驾。2019年10月26日、10月27日分别私自与酒驾车主张某乙、宋某某联系,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处理违章的情况下,谎称可以替他们处理酒驾违章,诈骗张某乙1300元,诈骗宋某某5000元,在宋某某的多次索要下,张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将宋某某的5000元退回。

2、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辉县市公安局协勤人员身份跟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孟庄中队在辉县市检察院门口查酒驾后,2019年11月16日分别私自与酒驾车主孙某某、魏某某联系,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处理危险驾驶、酒驾等违章的情况下,谎称可以替他们处理酒驾违章,诈骗孙某某2000元,诈骗魏某某3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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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正因如此,作为一名协警,更应该做好自己本职工作,辅助民警更好地去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而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越权钻空子,去骗取钱财。

在遇到车辆出现违章情况时,按照正常途经接受处罚,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不要心存侥幸,可以逃避处罚。因为有些人,就是专门利用某些人的侥幸心理骗取钱财的。辉县部落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驾车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违章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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