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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时期,强大的罗马共和国不断开疆扩土,在帝国时期甚至在地中海区域横跨欧亚非三大陆。迅速扩张的土地意味着人口的剧增和民族的融合,罗马的经济也因此繁荣强盛起来,在此基础上罗马法学也在快速发展,出现了十二铜表法、万民法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罗马经济贸易繁荣,在罗马做生意的人络绎不绝,本国公民之间、外来人之间、公民与外来人之间都有经济交流,因此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纠纷,都依赖罗马法律来解决,可是一般人难以熟悉繁琐杂多的罗马法律,渐渐的开始出现一些所谓的“代理人”、“代言人”为这些需要法律帮助的人解决纠纷。这种代理人的制度随着法律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在十二铜表法中正式规定法庭上可以由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在罗帝国的末期,允许在刑事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可自己请懂法的人为自己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展开辩论。罗马法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当代许多法律原则与做法都可以在其中找到源头。

在新中国刑辩制度是随着刑事诉讼法而发展,从79年刑诉出台至今共经历过三次修正,相比世界我国起步较晚。我国自古以来有法制的传统,对于犯罪者处以刑罚,惩恶扬善乃是天经地义,如今却要为公堂上的“坏人”提供辩护,使其有可能减少,甚至逃脱法律的惩罚。不仅在法律普及之前,甚至大力推行法治建设的今天,也有不少的人认为,刑辩律师是在颠倒黑白,是用知识包装的恶棍,是引导舆论的帮凶。

对此首先就得谈谈什么是“法治”。法治与法制仅仅相差一字,其内涵却是天壤之别。“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家所倡导的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这样的法律是帝王统治的工具,是握在其手中的斩向反叛者的利刃,颁布法律的目的在于巩固皇权。而“法治”,目的刚好相反,核心在于约束权力。刑法正是约束国家权力的体现,相信每个朋友都在高中政治课就听政治老师念过,权力是洪水猛兽,要给权力戴上镣铐,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这就是法治。刑法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重要手段,法律不在被握在权力者手中,而是一把双刃剑,一刃对向犯罪,另一刃对向权力。在威慑犯罪的同时,更要防止司法机关对于刑罚权的滥用。

刑辩制度也是建设法治,防止公权力滥用的必要制度。律师在法庭上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一员,也不是违法犯罪的帮凶,正如苏格拉底说自己是督促城邦不断前进的“牛虻”,律师就是在法庭上给司法机关找茬的“流氓”。刑法是手段非常沉重的法律,轻则剥夺自由,重则剥夺生命,只有在法庭上不断地反驳,不断地辩论,才能在一次次质疑中把裁判结果推向法律真相,让裁判结果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承认。律师不仅是为了捍卫当事人的权利,更是在刑事法律赋予他的使命,去防止司法机关权力的滥用,去对抗强大权力所有可能导致的巨大腐败。

很多人习惯先入为主,在案件判决定论之前就把被告看作是犯罪者,于是就会发出疑问,这种人有什么好为他辩护的,但这样显然是矛盾的,如果能够先于审判对一个人盖棺定论的话,那不仅辩护连司法程序也没有意义了,即使很多案件中被告的犯罪事实显而易见,这也不是一个好习惯。像95年聂树斌案,96年呼格浩勒图案,当时都觉得这些人坏极了,奸杀妇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结果是人尽可杀的案件被查明是冤案。除此之外还有110逼供大案、佘祥林案等等,大量的冤假错案发生都证明我们是需要刑辩来起到一定防止冤案的作用,来巩固法律的尊严。信息传播发达的今天,许多案件在审判结束之前,甚至刚发生就能被快速的在互联网上传播开来,不少的人乐于根据传播信息给事件人物“定罪”,不断地言语攻击嫌疑人,或是谩骂没有给出死刑的法院,这些人像申辩篇中围观苏格拉底辩护的雅典同胞,能轻易受到舆论的影响,跟着风向倒,可这样既不能让他们变聪明,所幸也不能变更坏。

如果没有刑法,没有律师,司法机关的打击对象将会不断扩大,直至你我,若要每一个人都站在被冤枉人的那个位置才能走出自己的偏见,那代价应该没人可以承受。社会正在快速发展,而法律一经作出就已经落后,若没有限制权力的保障,那么很大可能会受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对待,当社会回到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的年代,那将是法治建设的失败,也是追求正义的失败。

题图摄影:图片来源于网络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保护。现在刑法不止反对犯罪,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止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其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但面对犯罪人,亦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私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拉德布鲁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