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趁同性醉酒,将其生殖器插入自己肛门进行肛交,

致他人患上艾滋病,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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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男,28岁)系某机构教育导师,李四(男,22岁)系该教育机构学员。2018年的某晚,张三邀请李四到酒吧喝酒,李四酒量较差,喝了不一会儿就醉了,张三遂将李四送至宾馆。在房间内,张三趁李四醉酒意识不清醒,将李四衣服全部脱光、抚摸李四身体、亲舔李四生殖器,待李四生殖器勃起后,在未经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李四生殖器插入自己肛门进行肛交,肛交过程中李四酒醒将张三推开,并报警。民警在李四的带领下在宾馆房间内将张三抓获归案。

经调取张三于2016年12月在医院的HIV抗体确诊检测报告单,证实张三HIV-1抗体为阳性,即艾滋病患者。后经检查,李四HIV-1抗体也呈阳性。

上述案例系在法院公布案例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的案例,那么在该案中,张三构成何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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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张三不会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其行为对象为只能是妇女,而不能是男性,李四不是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所以张三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张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是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规定,其第一款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显然,强制猥亵罪的行为对象指他人,并未限定为女性,当然也应当包括男性。强制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会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本案中,张三利用李四醉酒不能反抗,强制猥亵李四,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延伸讨论:强奸生物学上的双性人构成何种犯罪?

第三,张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张三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在未经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李四进行肛交,其在主观上有让李四患上艾滋病的故意,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所以张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第四,张三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艾滋病属于与梅毒、淋病相当的严重性病,虽然张三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但其并没有卖淫、嫖娼行为,所以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在本案中,张三同时涉嫌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属于想象竞合犯,对其定罪量刑应当以这两个罪名中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在司法实务中,张三将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将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