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就是这么不平凡。

今天,保险圈内出了个大瓜——监管大大在快下班的时候,甩了个小炸弹,公告对6家机构实施接管,其中两家寿险公司,华夏人寿和天安人寿(嗯,其中一家4月份还发公告鼓励干部停薪留职创业来着,大家应该都不陌生?这一天天的可真不消停~~)。

官宣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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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框框标出来的保险法144条是啥子?

我们来看一下法规原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简言之,就是偿付能力出现了问题。

那么,再来看看这两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均来自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信息披露报告)。

华夏人寿:

天安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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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指标,不多说,配个图,你们都懂的昂~~

吃完了大瓜,核心问题来了,别担心,不是“我还有机会吗”这样的灵魂拷问,而是涉及到你可能最关心的6个问题。

往下看。

01 买的产品要退/续吗?

问:我买了这两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看到被接管的公告,有点方,怎么办?

不用焦虑,大兄弟,该干吗干吗,你手里的保单利益不会受影响的。

监管大大很贴心,就是怕你们东想西想的心里不踏实,除了《公告》外,还额外发布了答记者问,里面明确提到(以下内容摘自《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5.接管后,保险消费者需要配合做什么额外事项?

不需要。接管后,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和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各项保险业务照常办理。

6.接管四家保险公司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接管前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接管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四家保险公司无论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如何变化,风险如何化解,相关保险合同合法权益都将得到保障。

嗯,这几年,被接管的公司有增多之势,远的不提,今年2月刚结束监管的安邦,现在的大家,不还是好好的。(毕竟,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广州好迪~~)

02 买的分红/万能,是不是以后没分红,只剩下万能保底了?

问:被接管或者合并的保险公司的分红险,分红会受影响吗?影响的话会一蹶不振吗?万能账户利率会直接降到保底利率吗?

嗯,这个问题的担心,倒还算有点道理,因为分红和上面提到的保障类产品不一样,是不保证的。可是,这样的担心,在八卦姐看来,依然是多余的。其实,担心的来源还是觉得被接管的公司,像是后妈养的,不招人待见了,所以原来的客户也就没人看重了,分红和万能保底利率以上的部分就不给了......(啊啊啊不要再联想了,此处简直要唱上一首白毛女小白菜@¥#%)。

保险公司被接管、或者换股东,股权转让,whoever接了这个公司,客户都是最宝贵的资源,一上手就让客户利益受影响,那还做啥生意,卖啥保单?如果是这样的买主,保监会也不能同意它接啊对不对。尤其是现在“一照难求”的情况下,谁接手,高兴还来不及,怎么会/敢去影响客户利益。

再退一步啊,说了你们别不高兴,即使公司正常持续经营,也可能出现分红为零或者万能险只给到保底收益的情况啊,对不对?当然,这种极端情况出现的概率也非常小啦,不用太担心,现在看来,各家公司的分红基本和中档分红水平保持一致,部分还高出中档。当然,切记,分红和万能险保底利率以上的部分都是不保证的哟。

03 小公司是不是不靠谱?

这两家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保费,绝不是什么小公司(当然,在某些公司眼里可能是),大公司和小公司这种分法本身就是相对的,没有什么标准。要严格说起来,保险公司都不是小公司。

不是我吹的,是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另外,保险法第第六十七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请记住,第一,保险公司都不是小公司;第二,保险公司是严肃的金融机构。

04 买保险到底挑产品还是挑公司?

看完上面这个问题,估计你又会问了,这么说,不用挑保险公司,只要挑产品便宜,对吗?嗯,这个问题,存在着明显的两派,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会说,当然要先选公司,然后再选产品;而经纪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则会说,先选产品,再考虑公司。

其实这个问题,没有对错,只有合适不合适。每个人对公司的喜好、对品牌的追求、对价格的敏感、对服务的要求,都不一样。综合各种情况,买一个自己觉得放心的产品,就好了。(即使某福八卦姐不会买,但也从来不像某些号,逢人就劝退保,你可能就看上它名气大,心里放心,那也没啥不可以的)。就像八卦姐,自己可能会挑一些名气不大但是性价比比较高的产品,但是八卦姐有一个同事就只买前三家的或者自己公司的产品(年度好员工,赞一个)。

但是,如上所说,因为分红和万能这些不确定因素会比确定给付的保障类产品更加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八卦姐在挑年金险时,会比保障类产品更加注重公司的品质和稳定性。

05 保险保障基金真的能兜底吗?

这个问题,相信大家和我一样,都心存疑虑。虽然朋友圈不断有“保障基金给你兜底”的文章,但是,万一保险公司真的倒闭了,投保人将面临怎么样的风险?不妨来听听律师怎么说。(再明确一点,被接管和撤销、破产是两回事,这两家公司都不可能走到撤销、破产的路上)

倒闭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只是一个口头用语,在此处,我们应当用撤销、破产来替代倒闭,以明确保险公司的风险点。撤销和破产都会进入清算程序,变成清算财产。保单持有人没有发生理赔的保单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继续承保,已经发生的理赔需求经申报成为债权后,在清算财产中支付。

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就产生了保单持有人的损失。这个词语来源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该办法明确给出了如下定义: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同时也规定了针对该损失的救助办法: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对于已经达到理赔条件的保单持有人来说,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于撤销清算和破产清算情况时,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呢?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这里有几个点,要向大家重点普及一下,因为目前市场上对这条的解读都十分乐观,但是该法条本身是十分谨慎的,所以我们还是要能够理解法条的原意。

1. 在“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这句话中,我们要注意到“可以”这两个字,也就是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并不是法定强制性义务,而是可以自愿履行也可以自愿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一个非强制性义务。万一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险保障基金很有可能无法全面覆盖。

2. 在“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这一条的90%不能被理解为保险保障基金保证、承诺给90%的保单利益,而是上限。

3. 在最关键的救助金额方面,这个条款写的十分微妙。“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这个条款看似简单,其实比较复杂。中小保单持有人如何定义?补偿到何种程度足以维持市场稳定?并且,还有一条,需要根据当时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状况来确定。因这些都存在不确定因素,且无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可依,因此笔者不展开。

所以综合来看,万一保险公司真的倒闭或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我们可以说,救助极大概率有保障,但救助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不过看完严谨的法条,各位也不用太担心,毕竟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就算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险公司也是国家必救的金融体系。所以,与其说是保障基金给我们兜底,不如说有国家给我们兜底。

06 国外保险公司破产一般怎么处理?

其实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甚至台湾,都有不少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但是如何处理,好像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我们就以最近的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AIG为例。

当时AIG总资产超过1万亿美元,业务遍及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拥有7400万客户,雇员人数超过11万人,它的规模已经大到不能让它破产,然而,u know......。如果AIG破产,世界很多地区众多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其破产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难以评估,不仅影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计划,还有可能产生社会恐慌,并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连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也万般无奈地承认:“政府别无选择,只能使之稳固,不然,不仅影响金融体系,整个美国经济都将面临巨大风险”。正是出于对AIG保险集团破产后果的担忧,美国政府最后决定出资救助AIG,使金融系统免受更大的冲击。

在我国,若是出现类似情况,国家必定会出手,所以,如上面所说,保险公司现在的安全机制,除了保险保障基金,偿付能力监控,再保转嫁风险等之外,国家是最后的安全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