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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君观察发现,深圳最近出台一个政策,若要在前面加个定语就是:史无前例。

这个政策名为《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是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

据广东省市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借鉴香港的公司除名制度,通过特区立法,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

为何要立法解决企业退出问题?深圳商事制度改革后,商事主体数量呈井喷式发展。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企业年均增量约50万家。

但在企业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部分查无下落、脱离监管、无年度报告和纳税记录的“失联商事主体”也逐年增长,不仅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并且威胁了市场交易安全,增大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

为解决上述问题,深圳将通过立法创设除名制度,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企业,从商事登记簿中予以除名。

除名的法律后果是:企业的经营资格消灭但保留主体资格,企业主体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

这项制度具有双重功能,对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可以倒逼其尽快消除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而对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上‘死亡’状态的企业,纳入市场退出程序。

对此,一位市场监管所所长对一见君这样说:深圳是特区,一向特立独行,不能对比,不能参考。深圳就立法对没有申报年报等企业列入异常的进行处罚,其他地方哪儿敢啊?

这位所长进一步说道,这个其实就是回避了吊销这个最严重的行政处罚,改用除名。

不过有分析指出,深圳将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形式创设除名制度,这是对现行商事主体市场退出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变通,是对现行商事主体退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其内容未脱离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同时在制度设计时也考虑了权利救济及后续处理等问题。除名制度有利于消除大量‘失联商事主体’,可为全国各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另有分析认为,深圳试点实行企业除名制度后,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便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主体退出手续,对社会信用体制建设也大有助益。

市场环境就像一条江河的水,必须是有出有进,才能流动起来。企业是否能顺利退出,涉及整个市场经济的活力。

对于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有何具体措施?目前企业退出难,根本原因是清算(含清税)难,部分企业反映税务注销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较长,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等环节。

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的,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后办理注销手续,可免于提交清税证明。

同时,如果企业依此办理注销手续存在欠税的,税务机关仍可依法追缴税款。

有企业建议:建议实行企业除名制度,要先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市场主体可以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一门通办”,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实现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实施相关制度,会更加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