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7月16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自2020年7月22日起,对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20元(含税)。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将于2020年7月22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7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二)调整情况

1、2016年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中,派发现金股利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1)本次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5.19-0.42=4.77元/股;

(2)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7.53-0.42=7.11元/股。

2、2016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中,派发现金股利时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1)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3.56-0.42=3.14元/股。

二、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价格调整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四、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及现阶段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