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办法规定,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互联网贷款业务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等问题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防止各类风险积聚。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房屋等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评估登记等手续线下完成

《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互联网贷款除应遵守《办法》规定外,也应遵守现有相关监管规制中关于授信、贷款等的一般规定。

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

《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在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模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或整改。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并视情况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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