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8日晚,平湖市公安局的指挥中心接到钱小弟拨打的报警电话,内容为其在平湖市老宅基地上砌的一堵墙被损坏,请求公安帮助。

处警民警当晚到达现场后,发现钱小弟在老宅基地上建房时砌的两堵墙被推倒了。

处警民警离开的时候,这个警情需要进一步核实以确定(钱小弟报案的内容)是不是属于案件

当晚,处警民警回到派出所后,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上“警情处理情况”栏,记载为“……经调查,此为政府行为。”

5月20日,钱锋来到广陈派出所,询问5月18日处警的结果,民警口头答复报案事项属于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6月3日,钱小弟委托的王律师向广陈派出所发出了一份《关于委托人钱小弟报警不受理事宜法律意见书》。称“贵所当天派民警到场,但不同意受理,其子钱锋得知情况后于20日16时左右至贵所再次表达诉求,要求受理立案,但是贵所警号为049772的民警口头告知,不能受理报案,也不能出具受案回执。……钱小弟拨打110报案要求受理调查,是属于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职责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贵所应当即刻受理,并制作受案回执并交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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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广陈派出所向王律师发出了书面《回复》:“我所民警到达现场后,钱小弟本人在场,其本人明确表示知道是村里、乡里的工作人员来拆除的。我所处警民警现场向钱小弟表示会向镇政府了解核实情况后再确定是否属于案件。2019年5月20日,钱锋到我所,要求受案处理,处警民警当场告知钱锋,该行为系政府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王录春律师,对于政府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故我所对钱小弟的报案未予受案,并已当面告知当事人。对于政府执行职务的行为,钱小弟如有异议,可通过司法等途径行使救济权利。”

后钱小弟(经王律师代理)将平湖市公安局诉至法院法院,请求责令平湖市公安局履行职责,并请求确认平湖市公安局未书面通知钱小弟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

二、案情分析

第一、公安机关确属程序违法,但因“歪打正着”,程序瑕疵被补正。

因公安机关认为钱小弟的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对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根据能否当场判断不同,分两种方式告知,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

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并非在处警现场作出“经调查,此为政府行为”的判断,并且未在现场告知报案人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向报案人书面告知

然而,平湖市公安局在时隔两天后钱锋来广陈派出所了解情况时,平湖市公安局民警依然只是以口头答复的方式向其告知。

至此,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但是,案情出现了“转机”,平湖市公安局的广陈派出所接到钱小弟委托代理人王律师提出“贵所应当即刻受理,并制作受案回执并交报案人”的要求后,以书面《回复》方式告知“该行为系政府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故我所对钱小弟的报案未予受案,并已当面告知当事人。对于政府执行职务的行为,钱小弟如有异议,可通过司法等途径行使救济权利。”

这里的书面《回复》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第1款“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的规定基本吻合。所以,公安机关的程序瑕疵被“歪打正着”地补正了……

第二、律师适用法律错误,办案思路跑偏,最终弄巧成拙。

王律师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意见书》所援引法条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第1款第1项,即认为钱小弟报警事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进而要求公安机关受理。而实际上,钱小弟报警事项显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所以律师应当援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第1款第3项,即从公安机关未书面告知不属于受案范围,属于程序违法这一方面打开案件突破口。

另外,从案情上看,钱小弟一方的行为重心在于确认公安机关行为违法,以及责令其履行职责。也许钱小弟是在与公安机关的交涉中产生不满,一心只想争口气,强拆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被拆后能否获得国家赔偿(或补偿)却抛之脑后。既然如此,王律师大可直接就公安机关的不作为直接提起诉讼,出具《意见书》实属多此一举。

实际上,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被强拆的当事人往往更注重的是强拆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以及是否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或补偿),此时,我们就要切忌像王律师一样剑走偏锋。拿到强拆行为属政府行为的调查结果或答复后,就可以走上诉政府、要赔偿的维权正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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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钱小弟告到法院诉请责令平湖市公安局履行职责,调查处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人员并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钱小弟要求确认平湖市公安局未书面通知钱小弟不予受理违法,亦不予支持。即,驳回钱小弟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钱小弟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

这个判例读之有趣,钱小弟一方几番折腾,最终却竹篮打水一场空,这实际上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金钱、时间和精力的损失。个中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首先,从公安机关执法角度上讲,希望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能恪尽职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这不仅要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更要体现在办案程序的每一步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概念,一向雷厉风行的公安机关难免认为现行法律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过于繁琐,但“毒树之果”不可取,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只会显得单薄和无力,难以真正树立起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

其次,从律师角度上讲,王律师在强拆维权案件中选择了“剑走偏锋”,并且多次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不仅未能给当事人争得利益,还因为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透彻,导致一场基本上只用一审就能稳赢的官司,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走了上诉程序,最终却仍然是一败涂地。

笔者认为这是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没有一套完整的、缜密的行为方案所造成的。征地拆迁案件维权,能否制定一个高效的维权方案,是体现一个律师专业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最简便的方式,就是通过律师与公安局进行沟通,督促对方作出一份正式的、书面的文件即可,退而求其次也可以直接走司法程序,确认公安局未按期书面答复违法,通过法院责令公安局限期进行书面答复。但最终王律师因为自己闹了乌龙,不仅两个程序都走了,当事人和律师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对于当事人获得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的帮助却十分有限。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委托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选择,律师的专业性始终要作为第一要素来考量。专业律师与不专业律师,在维权中带来的效果往往是事半功倍与事倍功半的差距。如果律师的专业程度都不足以支撑其制作一套完整的维权方案、甚至其说理论据都不足以让当事人信服,又如何能够帮助当事人维权呢?“疑似之迹,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