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在此期间,如果是女方提出的离婚要求,那么,这对夫妻是可以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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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北京的金先生,就因为怀有身孕的妻子强烈要求离婚,而与之离婚了。为了妻子和孩子的以后生活着想,他负债2800万元,提前将多处房产的贷款还清,并将大部分房产和财产分给妻子,可当孩子出生后,金先生才发现,这个孩子竟然是个混血儿。

2008年12月,金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13年1月,两人生育一个女儿桐桐(化名)。从2015年开始,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人偶尔会见面,就这样持续了将近3年。

在此期间,李女士多次要求金先生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即使在2017年9月,李女士再次怀孕后,依然要求离婚,并促使金先生在2017年11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位于北京、秦皇岛等地共计12套房产(其中包括一套别墅、一处院子)归李女士所有;一辆特斯拉电动轿车和一辆宝马轿车归李女士所有;一辆本田轿车和一辆奔驰轿车归金先生所有;金先生所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分红权、投票权等各项权益为金先生独立所有;金先生所持有的共计1800万的债权按各自50%分配。

随后,在李女士一再要求下,金先生将房产、车辆等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登记。尽管金先生因李女士又有身孕而再三挽留,但李女士强烈坚持离婚,双方最终于2018年3月,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18年6月,李女士生下一子,金先生去看望孩子时发现,这个孩子是混血儿,并不是自己亲生孩子。金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严重欺骗,于是,他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协议内容。

庭审中,李女士称是金先生先婚内出轨,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另外,自己与金先生分居期间,并没有过夫妻生活,自己交了外国男朋友,金先生也是知道的,并且自己在母子健康档案中登记的父亲为外国男友,产检生产等均由外国男友陪同。所以说在离婚前,金先生已经知道自己孕育之子生父的相关情况,没有隐瞒。同时,李女士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李女士在与金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外国男子育有一子,严重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之义务,亦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值得提出的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双方关系中,金先生也存在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之义务行为。

诚如李女士所言,双方已无夫妻感情,但李女士可根据婚姻自由之原则,提出离婚,而不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子女,这一行为已违反一般社会正义观念,对此,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

根据李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金先生知晓李女士与其分居期间,是有男朋友的,但并不知晓李女士所孕之子,是其与男朋友所生的。再者说,如此重要的事实,双方至少应该会在离婚协议中有所交待,且在民政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询问双方意见时,得以体现,以避免将来因为此事双方发生争议,但离婚协议和民政局相关笔录中并未体现出如此重要的信息。

综合整个证据来看,法院认为,金先生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李女士隐瞒了“自己所怀孩子并非是金先生的孩子”的事实,使得金先生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金先生与李女士所签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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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决:撤销金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3月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