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惠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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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发展迅速,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新兴业态。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诸如月嫂、育婴师、陪护工、住家保姆等均是家政行业的从业人员。

不过,在家政市场持续升温的同时,家政服务的风险也日益突出。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2岁的幼儿在家中被开水烫伤。亲属、家政保姆谁该为此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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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妈妈临时出差

嘱托保姆照顾家中老少

家住上海金山的刘女士是一位年轻妈妈,育有2岁的幼儿小宝。考虑到自己的母亲吴老太年事已高、腿脚不便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刘女士遂通过中介介绍,聘请了朱某到家中做保姆。

刘女士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平时在家的时间较多,照顾小宝均亲力亲为。保姆朱某刚来的半个月时间里,只是负责烧饭、保洁,并不带孩子。

这天,刘女士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要出差2日。考虑到家中就留下小宝和80多岁的老母亲,刘女士临行前嘱托保姆朱某照看家中一切。

不料,刘女士刚刚出门,意外就发生了。

孩子意外被烫伤

亲属、家政保姆谁担责?

刘女士出差回家后,发现儿子小宝身上出现大面积红肿,追问之下才得知,离家当天儿子就被桌上洒落的开水烫伤。刘女士气愤难当,此前她多次电话询问家中事宜,保姆均未提及儿子烫伤一事。

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保姆朱某告上法庭,认为朱某工作存在严重失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朱某赔偿医疗费等近9万元。

朱某辩称,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小宝平时是其母刘女士照顾,刘女士出差后是由其外婆照顾,自己只负责烧饭、保洁。她申请法院追加吴老太作为第三人。

法院依法准许其申请,追加吴老太为第三人。

吴老太则表示,她患有多种疾病,也系需要被照顾的对象,家政服务不仅是保洁和洗衣,照顾小宝的责任应是保姆负责。

争议焦点一

保姆朱某的家政服务范围

是否包含照顾孩子小宝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先双方对于家政服务范围约定不明,诉讼中,刘女士未能证明其支付了保姆既做家务又带孩子的合理报酬,保姆提供的家政服务协议因无原告方家属签字也难以证明保姆只负责做家务。

在双方无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吴老太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推断。保姆朱某辩称在刘女士离家期间,由老人照顾孩子,自己仍然只负责做饭和保洁的意见,不符合常理。且保姆在派出所作的笔录中陈述“刘女士走的时候和她母亲说什么事都让我做”,这从侧面印证了保姆明知刘女士的安排,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在刘女士出差期间,保姆朱某的家政服务范围包含照顾孩子小宝。

争议焦点二

孩子烫伤该由谁担责?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在刘女士出差期间,保姆朱某具有对孩子小宝的照顾、看护义务,朱某未充分履行该义务,致小宝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本案保姆并非专门照看小孩的育婴保姆,不具备相关资质,刘女士出差时临时嘱咐朱某除做保洁、做饭等家政服务外,再照顾2岁正处于学步阶段的幼童,从常理来看已经超出了保姆的工作能力。刘女士明知这一情况,仍选择保姆完成上述所有服务,存在选任方面的过失,可依法减轻保姆的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姆朱某对孩子小宝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二胎时代的到来,婴幼儿护理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家政服务人员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家长在选择家政服务时,应当认真考察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相关资质,签订具体明确的家政服务合同,以避免发生相关纠纷。

同时,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着难以避免的风险,既有家政服务人员因为工作过失对雇主或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的伤害,也有家政服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受伤,雇主可以通过购买家政保险来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