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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焦点问题,总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如果拆迁户既不与拆迁部门达成不成协议,也不愿意妥协退让,那么拆迁部门就很可能会采取违法拆迁的手段,而当拆迁户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过程中,可否申请法院整体回避,通过异地管辖实现公平正义呢?

征地拆迁工作,一般是地方政府委托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又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组织实施者,各拆迁部门的拆迁行为都受地方政府指挥。

鉴于此,无论在征地拆迁中起诉什么拆迁部门,相关的拆迁行为都可以追溯到地方政府,而地方法院本身也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作出的判决偏离公正。

因此,如果拆迁户所在城市如果没有异地管辖相关规定,那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过申请当地法院的整体回避,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区县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更有利于实现征地拆迁案件的公平审判,也有利于通过司法途径来促进依法行政,更能够让拆迁户避免在一审中遭遇不公正的对待,减少不必要的讼累。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及时与蓝秦律师进行沟通,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